1.接受對象:屏南縣常住居民、屏南縣工作單位派往港澳從事經營活動的非屏南縣常住居民、部隊駐屏南的現役軍人。
2.受理依據:公安部公經港[2006]412號《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受理、審批、簽發管理細則》。
3.遞交申請書: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表,壹式兩份,並貼上申請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規格:48×33mm),同規格照片1張。重新申請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人應當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不需要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同意出境證明,現役軍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工作單位出具意見。申請人必須親自辦理。符合委托條件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證明和委托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4.辦理時限:初次申請65,438+05個工作日,再次申請65,438+00個工作日。
5.費用:港澳通行證100元,壹次簽註20元,兩次簽註40元,多次簽註100元。
港澳探親簽註
(1),申請條件:在香港或澳門定居、工作、學習、培訓的探親人員。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壹起申請。
(2)申請材料:提交單位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壹年內再次申請探望同壹親屬的,可免);已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提交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和回鄉證復印件;遊客在香港或者澳門就業、受教育或者培訓的,應當提交遊客往來香港、澳門護照復印件或者相應類別的入境許可或者簽註復印件。
(3)有效期及出國次數:探望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可每三個月簽壹次簽註,在港澳停留不超過14天;或三個月內多次簽註,在港澳停留不超過90天。探望兄弟姐妹,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在港澳停留不超過14天。
港澳商務簽註
(1),申請條件:由單位派往香港或澳門出差。“單位”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在國家稅務部門登記註冊的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在內地的常駐代表機構。個體工商戶前往香港或澳門經營。
(2)申請材料:已辦理登記備案的本單位人員,提交登記備案證明和派遣函。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提交年度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登記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證原件,提交復印件和派遣函。
(3)申請人必須親自辦理。再次申請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但不包括異地申請。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異地申請的,提交暫住證及復印件。
(4)出境有效期及往返次數:辦理登記備案的本單位人員,可簽發3個月簽註、3個月簽註、1年簽註,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過7天;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在港澳停留不超過七天。
港澳旅遊簽註
(1),因為我們縣還沒有實行個人遊,所以只辦理團體遊。
(2)有效期和往返次數:旅行簽註分為三個月簽註、三個月簽註、壹年簽註和兩年簽註;每次停留7天。必須隨團出入境。
港澳地區的其他簽註
(1),申請條件:因醫療、殯葬服務、訴訟、考試、經辦行業、學術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請前往香港或澳門。在澳門學習和工作的內地居民申請去香港。
(2)申請材料:因醫療、喪屬、訴訟、考試、工療、學術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請前往香港或澳門的。,提交與理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學習、工作的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停留簽註原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須提交澳門就業單位出具的赴港證明。
(3)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數:可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三個月簽發兩次,1年簽發壹次,1年簽發兩次,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過14天。
港澳停留簽註
(1).申請條件:經香港或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在香港或澳門學習、工作或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2)申請材料:
A.赴香港留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應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赴澳門留學,須提交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錄取證明確認書》和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B.赴澳門就業須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出入境事務處出具的非本地工人就業預測表原件或澳門社會文化處或經濟金融處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員工親屬赴澳門就業須提交澳門公安警察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c .通過勞務管理公司申請赴香港或澳門就業的,須提交商務部《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
D.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的停留簽註有效期滿後繼續申請在香港或澳門停留。其中,在香港學習、工作、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須提交香港入境處簽發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赴澳門留學,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學習證明;在澳門就業的,須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部門批準的載有申請人姓名的續簽名單或澳門社會文化部門或經濟金融部門出具的載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受聘於澳門的員工親屬應提交澳門公安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3)出境有效期及往返次數:簽發多次簽註,出境有效期按香港或澳門有關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
壹、赴香港留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出境簽註的有效期按香港入境處批準的最長有效期簽發。
B.赴澳門留學的,出境簽註有效期按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入學證明確認書》所批準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在澳門就業的,出境簽註的有效期按澳門治安警察出入境部門或澳門社會文化部門或經濟金融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員工親屬赴澳門就業,應按澳門公安出入境事務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有效的出境簽註,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持證人每次在澳門停留不超過90天。
港澳通行證
1.受理依據:公安部公經港[2009]331號《內地居民赴香港或澳門定居審批管理規定》。
2.受理對象:屏南縣常住人口。
3.申請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定居香港或者澳門:
(壹)夫妻壹方已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也可以申請陪同18歲以下兒童;
(二)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父母在香港、澳門定居且年滿60周歲,在香港、澳門無子女,需要其照顧的;
(三)年滿60周歲,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18周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已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的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到香港或澳門定居的。
前款第(二)項中的“無香港、澳門子女”,是指無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份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赴香港、澳門定居的子女。
4.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澳門定居,必須到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廳提出申請,接受面談和詢問,並履行以下程序:
(1)提交《內地居民赴香港或澳門定居申請表》壹式兩份和同規格照片1張,完整填寫並貼有申請人及擬團聚的香港或澳門親屬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8×33mm);
(2)提交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由其監護人陪同的,應當提交監護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同意其到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3)香港、澳門有關人員提交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復印件。涉港澳人員為外國籍的,交驗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外國護照復印件;
(四)提交申請人工作單位或當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定居香港或澳門的意見:
壹、國家工作人員,由其工作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並出具意見;
b、國有控股企事業單位職工,由其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
c、十六周歲以上的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
d、未滿十六周歲的,由當地學校或當地派出所提出意見後免除;
e、其他人員,由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
出具的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申請表填寫的內容是否真實,申請人是否存在不批準出境的法定情形,是否允許申請人申請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5)提交與申請理由相對應的證明:
壹、屬於“夫妻壹方定居香港或澳門;如果可以同時申請未滿18周歲的子女,是指結婚證;如果隨行子女,指出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證明,如生物醫學證明;
b、屬於“年滿十八周歲,未滿六十周歲,其定居香港或澳門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且在香港或澳門無子女,需要他們照顧的”;“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18歲以上子女的60歲以上子女”;“未滿十八周歲,需投靠定居香港或澳門的父母”;"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的子女"
遇有情況,指出親子關系證明,如生物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其中“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且年滿60周歲,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照顧的”;還包括父母在香港或澳門沒有子女的證明;“60歲以上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18歲以上子女”還包括父母在內地無子女的證明;
c、屬於“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在香港或澳門定居”是指與具體特殊情況相對應的證明。
d、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屬於下列情況,還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1)申請人未滿18周歲、非婚生或父母離異,且撫養他(她)的父親(母親)即將到香港或澳門定居的,可受理和批準其以夫妻團聚子女或未成年人父母身份到香港或澳門定居的申請。申請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證明其由即將或已定居香港或澳門的父親(母親)撫養。
(2)港澳地區申請人或關系人屬於被收養子女的,須在申請證明中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31 . 0992年3月前成立收養關系的,指成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收養關系成立於1 . 0992年4月至31 . 0999年7月的,是指收養關系成立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 8月1之後成立收養關系的,是指收養關系成立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明。
(三)申請人為非婚生子女或者親子關系有疑問的,必須在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子女或者親子關系有疑問的子女,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鑒定。
(六)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
5.審批時限:內地居民赴香港或澳門定居實行限額審批,自申請人達到審批分值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批的,經審批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20個工作日。對符合申請條件、達到審批分值的申請,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待場所公示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