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城市: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的市區;
(2)縣城: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縣城;
(3)建制鎮: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四)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建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工礦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意見,逐級上報自治區稅務局審批。
市區、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具體征稅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第三條在征收範圍內使用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下同)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土地使用權已經界定的,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界定或權屬爭議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所有人不在土地上的,由代管人或土地的實際使用者繳納稅款。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為:
(壹)南寧、柳州:35分至1元7角;
(2)梧州市、桂林市:三角至1元4角;
(3)北海市、防城港區及縣級市:20分至1元。
(四)縣、鎮、工礦區:壹毛四至七毛。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前條規定的稅額範圍內,根據城市建設、經濟繁榮程度和不同的土地使用狀況,將本轄區的應稅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並確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自治區轄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縣(市)報地區行政公署和所轄市批準實施。
因情況變化,需要調整適用稅額標準的,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六條土地使用稅按照納稅人在征地區範圍內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計算。
納稅人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含征地批準文件,下同)的,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照證件確認的占地面積計算;尚未持有證書,但占用土地已由有關部門測量的,按測量單位確定的占用面積計算;納稅人既未持證也未丈量的,應當如實申報占用土地面積,由稅務機關核定。土地使用證丈量或核發後,按新批準的面積計算。第七條土地使用稅的計算公式: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標準第八條條例第六條第(壹)、(二)、(三)項所稱自用土地,是指用地單位自用的非生產經營用地。第九條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下列土地可以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壹)所有個人自用的住宅房屋和庭院土地;
(二)房地產管理部門在租金調整改革前出租的住宅用地:
(三)條例規定免稅的單位為本單位職工家屬提供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門舉辦的占職工總數35%以上的福利工廠用地;
(五)企業或者其他集體、個人開辦的各類學校、醫院、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
(六)有特殊情況的批準單位。第十條應稅土地和免稅土地的變更,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原免稅土地轉為應稅土地的,從轉為應稅土地的次月起計算納稅額:
(2)原應稅土地轉為免稅土地的,從轉為的次月起免稅,但已納稅款不予退還。第十壹條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分上下兩級,每半年繳納壹次。具體納稅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稅收征收管理暫行實施辦法》辦理。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