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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辦法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直轄市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流、湖泊(含水庫)或者地下水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第三條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水源,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和繳納水資源費。第四條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總量控制與限額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在同壹流域或者區域內需要調整農業、工業、生態環境、航運等用水順序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按程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取水許可,可以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和征收水資源費。第八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取水審批權限審批。第九條不同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同壹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應當向有取水審批權的審批機關申請取水許可。

同壹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多個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且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分別向每個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審批機關申請取水許可。第十條農業生產用水,免征水資源費。第十壹條水電水費根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發電量確定水資源費繳納金額。

水資源費的繳納金額根據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和火力發電的管式冷卻水和循環冷卻水的實際取水量確定。第十二條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或者定額取水。超計劃、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超過10%至30%的部分按照1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加倍收取,超過30%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加倍收取。第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門送達的水資源費繳納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將水資源費匯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第十五條水資源費的繳納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另行規定。第十六條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和水資源費征收職責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0年6月6日起施行。自治區人民政府6月1992日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桂[1992]95號)及6月1997+0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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