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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條例

第七條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為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單位。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收的,應當將委托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委托其他單位代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委托單位應當對受委托單位的代收行為進行監督,並對代收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單位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單位的名義代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委托其他單位代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財政部門設立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機構。

第八條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公示政府非稅收入的項目、範圍、標準、對象、期限和依據;

(二)依法收費,不得多收、不收或擅自減收、免收或緩收;

(三)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四)按規定將收到的款項全額繳入國庫或財政部門開設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五)編制政府非稅收入年度計劃並報送財政部門;

(六)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政府非稅收入情況;

(七)其他職責。

第九條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

政府非稅收入應當直接繳入國庫或者采取集中匯繳方式。具體征收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確定。

第十條政府非稅收入應當繳入國庫或者財政部門開設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第十壹條繳款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執收單位繳納政府非稅收入。

第十二條政府非稅收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可以減征、免征、緩征的,由繳款人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法定審批權限辦理。

因政府非稅收入征收標準調整需要退還已收款項的,以及經依法確認錯繳或者多繳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部門應當及時退還繳款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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