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人員,保障工作條件。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有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九條 自治區建立統壹的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信息。
教育、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商事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服刑人員管理、農機、漁政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應當向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平臺提供相關數據,為審批機關審核認定和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依據。
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務信息***享要求,與相關部門***享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有關信息。第十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二章 保障標準和保障對象第十壹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有條件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統壹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各類媒體和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等渠道公布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第十二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為***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本自治區戶籍家庭。
本自治區戶籍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第十三條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員,可以單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壹)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
(二)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無業三級、四級精神或者智力殘疾人;
(三)家庭生活確有困難且臥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四)脫離家庭、在宗教活動場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確有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五)生活確有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和刑滿釋放人員;
(六)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且自願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第十四條 因病、因殘、因災等導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生活確有困難家庭,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五條 ***同生活家庭成員,包括***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財產認定的範圍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及其***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同生活家庭成員和家庭收入支出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第十六條 因懷孕、哺乳、照護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殘疾人、單親撫養學齡前兒童而沒有就業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無收入者。
家庭成員根據法定義務向非***同生活的人員支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在計算家庭收入時相應扣除。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發放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受理、審核和動態管理等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批工作。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批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傳和走訪調查,引導並協助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