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壹、姓名驗證:
1.公司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公司法人資格證明:工商行政管理局蓋章的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營業執照專用復印紙復印);
分支機構負責人照片三張,非本地戶籍的暫住證和計劃生育證明,部分地方的工作證;
4.聯系電話號碼;
5.公司委托代理人證明(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6.主要經營範圍;
二、工商註冊:
1申請報告:公司董事長或分公司負責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加蓋公章);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公司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4.公司章程、設立分支機構的文件、董事會決議(全體董事簽字)或股東會決議;
5.分支機構負責人照片四張、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原件、個人簡歷(復印件壹份)、暫住證、失業證原件;
6.從業人員名單(18-24歲男性兵役狀況證明,30歲以下學歷證明等。);
7.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及協議,部分工商局需現場踏勘);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期限必須在壹年以上(附產權證復印件);
8、分支機構負責人證件及身份證明;
9.其他(如健康證、工作證等。);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11.登記機關出具的全套登記表及其他材料。
三、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辦理企業法人代碼證書。
四、憑《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代碼證》開立銀行賬戶。
五、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申領發票。
憑公司(總公司)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復印件、分公司營業執照、企業法人代碼證、銀行開戶證明、財務人員相關資格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