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洋貨十三行在創建時﹐廣東官府曾規定它的業務經營範圍是:“外洋販來貨物及出海貿易貨物”﹐表明它既是經營進口洋貨又是經營出口土貨(包括廣貨瓊貨)的中介貿易商行。最初規定洋貨十三行經營的貿易對象﹐實際包括外洋﹑本港和海南三部分內容。其後演變的軌跡如下﹕據幹隆十八年(1753)記載﹐洋貨行建立60多年後﹐業務曾壹分為二﹐專營外洋各國來廣州貿易的叫外洋行﹐經營出海貿易的稱為海南行。幹隆二十五年起﹐外洋行不再兼辦本港貿易的事務﹐另由幾家行商專營暹羅貢使及其商民貿易稅餉事宜﹐稱為本港行﹔而海南行又改稱福潮行﹐經營包括廣東潮州及福建商民往來買賣稅務。這時來到廣州海口商船漸多﹐貿易發展﹐“眾商皆分行各辦”。各行口商人資本稍厚者﹐經辦外洋貨稅﹐其次者辦本港船只貨稅﹐又次者辦福潮船只貨稅。幹隆六十年本港行商人有因倒帳破產﹐官府革除本港行﹐其業務仍劃歸外洋行﹐由每年推舉兩家來輪流辦理。嘉慶五年(1800)以後﹐在廣州經營貿易的商行﹐按其業務範圍劃分只有兩類﹐即外洋行和福潮行。前者仍稱洋貨行或十三行。官文書中壹般提及的廣州洋行和洋商﹐是從最初洋貨行和後來改稱為外洋行而得名的壹種簡稱﹐並非外國在華的商人和商行。
專設經理廣州外貿稅餉事務的洋行制度﹐乃是清廷實施嚴格管理外貿政策措施的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其目的是“杜民夷之爭論﹐立中外之大防”。洋貨十三行自始就是由封建官府勢力“招商承充”扶植起來的﹐使其成為對外貿易的代理人﹐具有官商的社會身份﹐也是清代重要的商人資本集團。
職能 洋貨十三行作為清代官設的對外貿易特許商﹐其職能是向海關承擔代繳進出口洋船各項稅餉﹐並代官府管理外商和執行外事任務。這是清代對外貿易的主要特點﹐在長達壹個半世紀裏始終相沿未改。為了整頓洋行制度﹐進壹步加強對行商的直接管理﹐清廷於幹隆十年從廣州二十多家行商中選擇殷實者五家為保商﹐建立保商制度。保商的責任是承保外國商船到廣州貿易和納稅等事﹐承銷進口洋貨﹐采辦出口絲茶﹐為外商提供倉庫住房﹐代雇通事工役。保商對於承保的外國商船貨物因享有優先的權利﹐在其它分銷貨物的行商交不出進口貨稅時﹐保商必須先行墊付。凡外商有向官府交涉稟報的事﹐責令保商通事代為轉遞﹐並負責約束外商不法行為。外商壹再投遞呈詞對保商制度表示不滿﹐清廷則壹直加以維護。在保商制度下弊端不少。當時除英國貨船是按行輪保外﹐其余各國貨船向由各行自保﹐有的不免從中取巧﹐而外商也往往借口生端。長時期來﹐行商和外商利益壹致時﹐就互相勾結﹔利益矛盾時﹐就互相欺騙敲詐﹐釀成種種糾紛。有的行商在封建官府和外商之間投機取巧﹐獲利致富﹔但大多數行商則在封建官府和外商夾擊下﹐招致破產人亡。廣州行商在當時總的說來是沿著中國封建社會官商勾結所走的老路亦步亦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