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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有效緩解交通擁堵,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改善城市大氣環境,根據國家節能減排政策和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客車試行總量控制措施,實行指標管理。中小客車指標分為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具體配置方法如下:

(壹)增量指標: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全市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為654.38+0.02萬個,按照654.38+0.5: 4的比例配置,即新能源汽車增量指標654.38+0.2萬個,普通車輛增量指標6萬個,普通車輛增量指標4.8萬個,采用競價方式配置;

(2)更新指標:單位和個人轉讓或報廢後,可直接申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

(三)其他指標: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直接申請。

第三條單位中小客車增量指標占總增量指標的12%,個人中小客車增量指標占總增量指標的88%。單位和個人增量指標分別配置。

第四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中小客車總量調控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指標申請的征集、指標分配的組織、分配結果的公布和指標證明文件的發放。

第五條公安、司法、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監等有關部門和區(縣級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協調稅務機關落實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措施。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所有相關部門的執法、廉政和效率。

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試點管理的具體內容,並在簽訂購銷合同時書面提示購買者。

第二章指標應用和審核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車指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搖號獲得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申請時承諾,獲得的新能源汽車增量指標將用於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節油率超過20%的新能源小客車和混合動力小客車的註冊登記;獲得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用於中型、微型載客汽車和排氣量不超過2.5升的小型載客汽車註冊登記。

通過競價方式申請獲得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申請更新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在申請時應當承諾,獲得的更新指標僅用於排氣量不超過更新前車輛排氣量的中小客車註冊登記。

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申請指標:

(壹)單位和個人按照組織機構代碼和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後1位數字分別在指定網站申請,對應單雙日。如果最後壹位1的數字為0或非數字,則按雙日申請;

(2)申請人需要現場簽字或提供書面材料,不具備上網條件或能力的,可到指定的駐外辦窗口辦理。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窗口受理有兩個月的緩沖期。在緩沖期內,窗口不直接受理申請。申請人電話預約,憑預約號在約定時間到窗口辦理。緩沖期結束後,窗口正常受理。

因故調整申請方式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單位和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登錄指定網站或者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九條申請增量指標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上壹年度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在5萬元以上;

(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3)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註冊的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且註冊年度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的稅款總額在5萬元以上。

第十條單位增量指標申請編碼數量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壹)企業上壹年度向本市稅務機關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在5萬元以上的,當年可申請1個代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增加1個代碼,每年申請代碼總數不超過8個;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每年可申請1代碼;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註冊的企業,當年向本市稅務機關實際繳納的稅款總額在5萬元以上的,可申請1代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增加1代碼,申請代碼總數不超過8個。

第十壹條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戶籍在本市;

(二)沒有本市註冊登記的中小型客車;

(三)取得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本市戶籍包括:

(壹)本市(含增城市、從化市)戶籍人員;

(二)駐穗部隊(含武警部隊)現役軍人;

(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本市連續居住3年以上且每年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4)在廣州市申報有效居住登記、持有有效廣東省居住證並在本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不含補繳)3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十二條在本市註冊的中小客車被盜後需要重新購買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搶劫證明;

(二)書面承諾追回被盜搶車輛後,放棄申請增量指標資格,或放棄已取得的增量指標,或在新購車輛和追回的使用增量指標車輛中選擇壹輛封存出售或報廢,並承擔全部費用。

依照前款規定出售或者報廢的車輛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十三條申請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選擇增量指標配置模式,申請獲取申請代碼;

(2)審核通過後,確認申請代碼有效;

(三)憑有效編碼,通過搖號或競價獲得增量指標。

單位和個人如改變增量指標分配方式,需重新申請。

單位和個人同期只能選擇參加壹種增量指標配置方式。

第十四條指標管理機構匯總已受理的指標申請,於每月8日前將未審核的申請人信息送公安、國稅、地稅、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質監等相關部門審核。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本市戶籍信息和非本市戶籍人員居住證信息;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廣州的居住狀況;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和個人行駛證信息;市工商部門負責審核企業註冊基本信息;國稅和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稅務信息;市質監部門負責組織機構代碼信息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信息審核。

上述審核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人資料後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反饋給指標管理機構。其中,申請增量指標的申請人信息通過審核的,確認申請代碼有效;未通過審查的,確認申請代碼無效,並說明理由。

需要請求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地下屬單位配合審核報考人員信息的,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地下屬單位的審核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核期限。

第十五條審計結束後,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在指定網站上公布審計結果。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復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無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其納入指標分配;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審查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單位獲得增量指標後,相應減少年度有效編碼數。

個人獲得增量指標後不得再次申請增量指標。

第十七條本單位有效編碼未通過搖號或競價獲得增量指標的,保留至當年65438+2月31日,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壹次配置,保留期屆滿自動失效,單位應重新申請。

有效個人代碼未通過搖號或競價獲得增量指標的,保留3個月,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壹次配置。保留期滿後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保留期滿前登錄指定網站或在指定駐外辦事處窗口確認,有效期延長3個月。延長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延長有效期屆滿前重新確認,有效期可以再延長3個月。有效期的最後壹次延長不得超過本辦法的有效期。如未及時確認,上述代碼自動失效,個人需重新申請。

第三章增量指標搖號管理

第十八條指標管理機構於每月26日組織搖號,若當日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抽獎過程應當依法經公證機關公證。

若搖號時間或地點因故發生變化,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新能源汽車增量指標和普通汽車增量指標分別為。

分別對單位增量指標和個人增量指標進行搖號。個人增量指標每月搖號1次,單位增量指標每兩個月搖號1次。

第二十條申請人可在指定網站查詢搖號結果,並自行下載打印或在指定的駐外辦事處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壹條申請人自願申請退出搖號的,其有效代碼應當從搖號數據中刪除。

申請人放棄的增量指標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納入下期搖號配置,並向社會公布。

新能源汽車增量指標配置失敗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調整為普通汽車增量指標,並納入下次搖號配置。

第四章增量指標招標管理

第二十二條招標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公共交通支出。

第二十三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參與投標。

第二十四條指標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招標的具體實施工作。招標過程應當依法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五條單位和個人單獨投標,每個月組織1次。具體招標時間、地點和內容應在投標日前7天通過招標公告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申請投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領取相關投標資料,並交納2000元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招標設保留價,不設最高限價。

招標采用網上報價方式進行,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增量指標數量投放時,按照投標人最終有效投標金額由高到低進行交易。如果最終有效競價金額相同,則按照競價時間順序進行交易。投標人的投標金額和時間以投標系統服務器的記錄為準。

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後,招標代理機構按照競價原則計算中標結果,及時公布買方名單和有效代碼,並按有關規定向投標人全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中標後,買方應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付款手續。投標相關款項結清後,買方可在指定網站下載打印或在指定對外辦公窗口領取指標證書。

買受人未按約定結清競價相關款項的,視為放棄增量指標,其有效編碼無效,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未能成交且被買受人放棄的增量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收回,納入下壹次競價分配,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的管理

第三十條2002年7月1,2065438以後在本市辦理過戶或報廢後需要更新中小客車,不改變車輛所有人和使用性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完成車輛過戶和註銷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直接取得更新中小客車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期間個人不得同時申請增量指標。

本辦法實施前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和按本辦法登記增量指標的中小客車,2012 1年7月後首次轉移報廢,車輛原所有人可以申請更新指標。再次轉讓報廢的,應當申請增量指標;除非車輛原所有人為單位。

2012 10 31前在本市環保部門取得有效黃色環保標誌的,從本市轉出並以報廢名義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不計入前款規定的申請次數。

逾期申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更新指標。

第三十壹條單位和個人提出更新指標申請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自獲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中小客車過戶、註銷登記和原指標類型等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第三十二條其他指標可直接申請。單位和個人申請其他指標後,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相關證明和核查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可以直接申請其他指標的情況包括:

(壹)外國駐穗領事館或領事官員使用的中小型客車,需要登記領事號牌;

(2)納入汽車定編管理的單位,已於12年7月0時前取得定編機構購置中小型客車的定編批復;

(3)2065 438年7月12日零時前,申請人已申請境外人員或中國駐外外交人員攜帶自用小型客車回穗,並取得監管地海關出具的機動車進口證明;

(4)2002年7月201日以後,公司需要更新或新增出租車、專用校車、公交車的,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車、公交車必須使用清潔能源;

(五)個人因繼承已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

(六)單位因資產重組、整體資產交易、改制等需要轉讓在本市註冊的中小客車,在本市註冊的中小客車由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轉讓給其他下屬單位的。

因前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情形轉移或者報廢的車輛,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六章指標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指標文件等材料繳納中小型客車購置稅,並憑購置稅完稅證明等材料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憑指標文件等材料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轉移登記、車主變更登記、外地轉入本市變更登記、遷出本市後遷址登記。

第三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完成的,視為放棄指標。

增量指標搖號、競價結果、更新指標等指標審核結果壹經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即視為申請人取得指標。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指標。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新能源汽車增量指標,用於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中所列節油率超過20%的新能源微型客車和混合動力微型客車的註冊登記。

單位和個人以搖號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應當用於中型、微型載客汽車和排氣量不超過2.5升的小型載客汽車的註冊登記。

單位和個人使用競價取得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註冊中小客車,不受前兩款規定車型的限制。

第三十八條登記有更新指標的中小客車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氣量不得超過更新前車輛的排氣量。

第三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在2002年7月1日後購買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節能率超過20%的新能源微型客車和混合動力微型客車。車輛註冊後,市財政按照每輛車1萬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利用新能源汽車增量指標進行註冊登記的車輛轉移報廢後產生的更新指標,只能用於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中所列節油率超過20%的新能源微型客車和混合動力微型客車的註冊登記。

利用搖號獲得的普通車輛增量指標進行註冊登記的車輛轉移報廢後產生的更新指標,只能用於排氣量不超過2.5升的中型、微型客車和小型客車的註冊登記。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壹條負責審核申請資料和檢查指標證明文件的相關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應根據本辦法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定各自的審核標準、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並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人員辦理相關手續,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審核、檢查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指標分配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指標管理機構、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切實履行檢查職責。

第四十三條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偽造、變造指標證明文件,轉讓指標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標,不再受理申請人的指標申請。盜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中小型客車,是指國家機動車類型劃分標準規定的中型、小型、微型客車;

(2)單位是指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3)有效身份證明是指公安部《機動車登記管理規定》規定的身份證明;

(四)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駕駛小型客車資格的駕駛證;

(5)稅收總額是指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總額,不包括滯納金、罰款和退稅。具體以稅收征收系統確認的年度稅款入庫期限為準。

第四十五條12年7月0日前與車輛銷售者簽訂中小客車購銷合同或取得車輛銷售統壹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可不辦理指標證明文件,直接繳納車輛購置稅並辦理車輛登記。

第四十六條12年7月0日前在本市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二手車銷售經營單位,可在3月313日前直接辦理壹次車輛轉移登記。完成轉移登記後,車輛不會產生更新的指標。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12年7月0時前受理但未辦結的機動車登記業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上”均含本數。

本辦法自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30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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