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1:
建立不動產統壹登記平臺,享受各部門信息。
廣州不動產登記辦法的壹大亮點是對標國際壹流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優化登記程序,固化全市各項改革措施,如建立全市統壹的不動產登記平臺,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推行“壹窗受理、綜合辦理”,跨市通用辦理、容差受理制度,降低登記時限,推廣電子證書等。
《登記辦法》固化了我市營商環境改革的各項便民措施。建立統壹的不動產登記平臺,由市、區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業務,標準和時限統壹。同時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辦理交易、稅務、註冊等。,實施不動產登記+民生服務,不斷提升不動產登記的效率和便捷度,讓數據多跑路,人少跑路。另壹方面,充分發揮“互聯網+”的趨勢,開展跨城市業務。
根據國家、省、市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加大與各部門的信息共享力度,精簡申報材料,提高便民利民服務能力。另壹方面,通過政府信息共享機制,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為相關部門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為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提供數據支撐,提高我市政府服務的監管和服務效率。因此,《登記辦法》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園林、稅務、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金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依托本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實時共享登記信息。
亮點二:
明確電子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書的效力。
《登記辦法》對不動產登記的申請材料作了概括性規定,明確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公開提供申請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為申請人提供指引;還明確,對於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和登記機構保存的申請材料獲取或者核實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進壹步增強了不動產登記的便利性。此外,申請不動產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登記類別和項目的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廣州大力推進不動產登記電子證書試點工作。2021 1生效的《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明確規定“在工程建設、開辦企業、不動產登記、電力收購等領域加快電子證書應用。”。為做好立法銜接,總結試點經驗,《登記辦法》規定了電子媒介的不動產權屬。
營利性法人之間轉讓股權的非居民化程序是評價營商環境的重要指標。為方便企業辦事,廣州的此類登記業務實現了“壹個環節、全城聯網、當天結算”。當事人網上申請,網上查詢納稅,不動產登記機構網上辦理,實現“零跑”。《註冊辦法》固化了這壹改革舉措,為構建長期穩定的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不動產登記的便利性在不斷提高。
亮點三:
地下空間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登記辦法》的另壹大亮點是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護合法財產權益,規定了空間分級登記制度,明確了地上、地上、地下分級登記,創新了空間權屬界線的確定方式;同時詳細規定了居住權等新型物權的登記程序和申請材料,明確了抵押不動產的轉移登記和營利性法人的教育、醫療、養老性質的不動產抵押登記,以促進市場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在實踐中,隨著城市三維空間的發展,土地利用方式從平面擴展到立體,權屬邊界也從傳統的二維地表邊界擴展到三維空間邊界。比如市政道路和綠地下的地下空間、空中走廊建築等的二次開發利用。,都需要進行地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用三維信息建立權屬邊界。《登記辦法》對此進行了明確:對於單個地下空間建設項目,首次可以分別進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登記。與地面建築合建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應當與地面部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進行首次登記;如果地面部分已經進行了首次登記,地下部分可以單獨申請首次登記。地下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的首次登記,應當按照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亮點4:
明確居住權的登記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設了居住權制度,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目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沒有出臺配套的居住登記細則。在征求公眾意見初期,居住權登記的內容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註。在實踐中,也有很多咨詢或需求居住登記的情況。為及時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為實際登記提供法律依據,《登記辦法》規定了居住權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同時區分了合同設定居住權和遺囑設定居住權的不同申請登記主體:合同設定居住權的,雙方應當以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居住合同權利首次登記居住權;遺囑設立居住權的,當事人應當憑生效的遺囑、立遺囑人的死亡證明等材料申請居住權首次登記。
亮點五:
教育、醫療、養老等不動產可以抵押登記。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按照自然資源部的統壹要求,《登記辦法》規定,抵押首次登記或者抵押預告登記時,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當事人對抵押房地產轉讓的約定,即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抵押房地產的轉讓。房地產自然狀況或者權利人姓名發生變化,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沒有約定房地產轉讓的,抵押人辦理房地產變更轉讓登記不涉及抵押權人的利益,抵押人可以自行申請。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抵押人應當將房地產的變更、轉讓情況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相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明確,“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登記為營利性法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以不具備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年來,國家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教育、醫療、養老等領域,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利用,允許營利性養老機構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資產進行抵押和融資。因此,《登記辦法》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基礎上,明確教育、醫療、養老用地、營利性法人的房屋等不動產可以依法登記為抵押權。
二、居住權如何登記?
《辦法》明確:
設立居住權的,雙方應當持房地產權屬證書、居住權合同等材料申請居住權首次登記。
居住權期限變更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居住權變更登記。
居住權消滅或者權利人放棄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申請註銷居住權登記。
其次,解決海域使用權登記問題。《辦法》明確劃分了海域登記與陸域登記的界限,明確規定對陸海轉換涉及的不動產登記,辦理海域使用權註銷登記和國有土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因填海造地造成土地滅失的,應當辦理土地權利註銷登記和海域使用權首次登記。
第三,解決地役權登記難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地役權的設立不限於土地,也可以是建築物、構築物。為了執行《民法典》的規定,《辦法》詳細規定了地役權的適用。其中提出了充電樁地役權登記的規定,重點解決充電樁土地權屬矛盾,符合國家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戰略要求。
實現地上、地下、地表的不動產權利登記。
這些措施還對商業環境評估系統進行了基準測試,以幫助改革不動產登記的便利性。規定了房地產交易、登記、納稅、壹個窗口辦理、壹個環節辦理等內容。,推動不動產登記時間和環節的簡化;明確了不動產登記數據和地籍信息全數字化、更新和查詢的條件,要求實現土地登記和地籍測繪全覆蓋,充分保障不動產登記領域的市場透明度和土地管理質量;對網上辦理機制、電子證照的效力和適用作出明確規定,並設立空位受理機制,要求登記機構探索實現智能審批和跨市辦理的方式,明確非住宅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查詢範圍,為不動產登記便利化改革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據。
同時,創新空間權屬登記模式,實現地上、地下、地表不動產權利登記。傳統地籍以地表權利為核心,在權利登記形式上以二維為基礎,不能很好地表現同壹宗地上屬於不同權利主體的地上、地表和地下權利。為準確解決地下建築物、構築物權屬邊界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級設立問題,《辦法》明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可分別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在地面、地表或者地下的,可以通過三維空間信息確定權屬邊界。其中規定,不動產登記將由二維提升為三維,構建完善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