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所屬的交易事務機構組織實施與房屋交易相關的行政處罰。
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生態環境、網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 房屋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房屋交易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加強管理與改善服務相結合、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規範。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全市統壹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制定平臺使用規則並確保平臺信息安全,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詢、交易合同網簽以及解除等服務,實施交易資金監管。
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應當與不動產登記、公積金管理、稅務等相關系統對接,依托市政務信息***享平臺實現房屋交易信息***享和管理聯動。
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稅務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檔案以及房屋交易相關信息。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準確發布商品房預售許可及房屋狀態信息、新建商品房預售統計信息、商品房銷售統計信息、存量房登記統計信息、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等房地產市場信息。
房屋交易當事人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房屋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合法。第二章 交易規則第壹節 壹般規定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政務窗口、報刊等向社會公布。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交易的日常監管和政策宣傳,根據房地產市場狀況,適時發布交易風險預警提示,提醒買受人查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關註房屋抵押狀態、及時簽訂網簽合同、將預售款存入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等事項。第八條 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應當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訂立。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簽訂後,未辦妥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訂立以該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市人民政府對企業間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示範文本,引導交易當事人使用合同示範文本。交易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壹致後,可以對合同示範文本的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第九條 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訂立後,該房源在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自動鎖定。
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同申請解除房源鎖定。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解除的,交易當事人可以單方憑生效法律文書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解除房源鎖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解除鎖定;情況復雜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以及商業網站、移動設備應用程序等網絡信息發布平臺在房屋交易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買賣或者泄露在交易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第十壹條 房屋需要分割轉讓的,應當先行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第二節 新建商品房交易第十二條 新建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商品房預售應當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現售應當完成所有權首次登記,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商品房預售方案。商品房預售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及配套公***服務設施的開發建設時序、進度和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間,配套公***服務設施是否移交政府,項目銷售計劃,銷售方式,銷售價目表,預售款專用賬戶設立情況,建築工程設計總平面圖等主要內容。商品房預售方案主要內容發生變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提交變更後的商品房預售方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理確定商品房銷售價格,並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