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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規定(2019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規範廣州市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工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隨軍家屬。

凡軍事實力不在廣州市駐軍的,以及軍隊系統在穗臨時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在穗機構臨時工作人員的家屬,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隨軍家屬是指按照國家規定隨軍的與駐穗部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分居兩地的配偶。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我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我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協調機構。

本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退役軍人事務、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機構編制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助實施本規定。第四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單位,應當積極開發就業崗位,按照本規定完成政府每年下達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任務。第五條 經駐穗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按照總政治部規定批準隨軍的家屬,可以按照本規定安置就業。

本年度被批準隨軍的家屬,應當列入下壹年度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計劃。第六條 已經在廣州市就業的隨軍家屬不列入就業安置計劃。

已經列入廣州市就業安置計劃的隨軍家屬應當在當年安置就業,因隨軍家屬個人原因未就業的,不再重復安置。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收齊駐穗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報送的符合條件並且需要當年度在廣州市就業安置的隨軍家屬名單。第八條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就業安置工作的分工和具體情況,分別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年度經費預算。同級財政部門對經費預算進行審核後納入年度預算安排,根據工作需要按時劃撥資金。第二章 安置方式第九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行指導性雙向選擇就業、指令性安置和自謀職業等方式。

對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應當本著專業對口和分類推薦、優先安排的原則,堅持市場調節和計劃安置相結合、推薦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辦法。第十條 原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工作人員並且納入廣州市就業安置計劃的隨軍家屬,由本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提供的編制情況,參考隨軍家屬原工作單位性質、學歷、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工作能力等相關實際情況,在相應或者相近類型的單位優先安置。第十壹條 本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各級公***就業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舉辦接收單位與隨軍家屬雙向選擇見面會等方式指導隨軍家屬實現就業。

指導性雙向選擇就業是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主渠道。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綜合考慮軍人的立功、貢獻等情況,以及隨軍家屬的學歷層次、專業特長和隨軍前就業單位性質、崗位類別等,結合本市用人單位的性質類別、編制數量和人員需求等情況,通過指令性方式把當年符合規定條件的隨軍家屬安置到相關單位。

根據對口安置原則和工作需要,隨軍家屬指令性安置原則上安置到未滿編的相關單位,確需安置到已滿編單位的,編制在接收單位自然減員中解決。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隨軍家屬,可以采用指令性安置:

(壹)軍人在國家確定的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潛艇工作滿10年的。

(二)軍人在部隊榮立3次三等功或者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軍人服現役時因戰、因公致殘的。

(四)隨軍家屬為公務員,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

(五)隨軍家屬取得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並且在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崗位或者管理崗位工作的在編在崗人員,但人事關系掛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除外。

(六)隨軍家屬取得技師以上職業資格、專業屬本市緊缺工種,並且從事專業對口工作的。

(七)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確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第十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責任區分如下:

(壹)隨軍前為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其就業安置按廣東省相關規定執行。

(二)隨軍前為省會市、計劃單列市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人員,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名額分配給廣州市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由其負責按照規定妥善安排其工作。

(三)隨軍前為地級市(含地級市)以下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人員,由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安排在本區所屬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

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接收單位安置對象較多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適當的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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