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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維護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客運公***交通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建設部關於改革城市公***交通工作報告的通知》,公安部、建設部、國家旅遊局聯合發布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個體私營客運管理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經營者),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出租汽車客運,是指起點或終點在市區內(以規劃總圖為準,下同),營運的的士車、定線中巴車(含小公***汽車)以及單位的順程載客交通車。第三條 本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堅持總量控制、合理發展、營運權有償提供的原則;實行統壹規劃、多家經營、統壹管理,面向社會開放出租汽車客運市場,有計劃地發展城市出租汽車客運事業。第四條 城市公***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出租汽車客運的主管部門,貴陽市社會客運管理處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公安、工商、交通、物價、稅務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協同搞好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第五條 貴陽市社會客運管理處的具體職責是:

(壹)對城市出租汽車客運實施統壹管理,提出出租汽車客運規劃,制定並執行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新增出租汽車營運權公開拍賣工作,制發有關出租汽車營運證件;

(三)配合物價、稅務部門制定出租汽車統壹收費標準、收費方法和收費票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高收費行為進行查處;

(四)對出租汽車站的客運秩序進行管理。配合公安部門加強對出租汽車行業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負責處理乘客投訴;

(六)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對違反本規定的經營者進行教育、處理。第六條 加強對出租汽車客運稽查工作,督促經營者遵章守紀、優質服務。在市區內出租汽車稽查工作,由市社會客運管理處負責;市區外出租汽車稽查工作,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負責。第七條 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安全第壹、優質服務”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和省、市有關法規規章,遵章守約,合法經營。第二章 開業和停業第八條 經市政府批準的出租汽車新增計劃,由市社會客運管理處組織實施。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增加或辦理出租汽車經營手續。第九條 新增出租汽車指標壹律面向社會公開拍賣、有償提供。經拍賣取得出租汽車營運權的經營者,由市社會客運管理處發給《出租汽車營運權證》。第十條 取得出租汽車營運權的單位或個人,購買車輛後,持《出租汽車營運權證》到市公安交警支隊辦理車輛入戶手續,領取牌證;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到市社會客運管理處領取《出租汽車營運證》;到市交通運輸管理處領取《道路營運證》(只在市區內運行者不領);到市稅務局領取《納稅證》;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手續。第十壹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具備以下開業條件:

(壹)新購出租汽車在購置前須經市社會客運管理處核準車型;

(二)車主、駕駛員須經市社會客運管理處考核合格發給服務證後方準上崗;

(三)個體經營者及出租汽車駕駛員、售票員應掌握有關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規。第十二條 新開業者在辦完有關手續、交足稅款、領取當月準運證後,方可上路營運。

市社會客運管理處發的出租汽車營運證每年審驗壹次。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停業,須到市社會客運管理處、市交通運管處辦理停業手續,結清報停前的壹切稅費,交回出租汽車客運證件。第三章 車輛和經營者管理第十四條 經營出租汽車除遵守公安部門對機動車輛的統壹規定外,還須符合下列規定:

(壹)在車身上有明顯的出租汽車標記和車輛編號、投訴電話號碼、輪休時間和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價目表;

(二)定線中巴車車身前後應有線路編號,在車前標有起終點站名;

(三)出租的士車應安裝經市技術監督局審驗合格的計價器,並在車頂裝上統壹發給的出租汽車標誌燈;

(四)出租的士車內應安裝由公安部門鑒定合格的防暴隔離網和報警裝置;

(五)定期在專業汽車維修廠維護,保持車輛技術性能完好和車容整潔;

(六)出租汽車上路營運應在車前玻璃右上角貼有市社會客運管理處簽發的準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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