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第三條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第四條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分級負責制。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財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發展改革、審計、市場監管、教育、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對象的初審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工作。
居民委員會受民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五條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工作經費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第六條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雲巖區、南明區、觀山湖區、白雲區、烏當區、花溪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統計、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施行;其他區域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統計、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制定,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施行。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第七條 本市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調查核實,並簽署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審批。
民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為調查和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
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準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壹)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二)對尚有壹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批準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也可以給付實物。第九條 對經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城市居民,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采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3次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鼓勵公眾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核查,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