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城林帶包括第壹環城林帶、第二環城林帶和其他環城林帶,其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環城林帶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城林帶建設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年增加對環城林帶生態公益林建設和保護的投入,並納入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負責環城林帶特色園區的道路、給排水、供電、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環城林帶特色公園的建設保護資金由投資者負責投入。第六條鼓勵社會各界投資建設和保護環城林帶。
投資建設和保護環城生態公益林的,享有該林的冠名權和優先開發權,並可授予榮譽市民或林業建設模範市民稱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辦法,對在環城林帶建設和保護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環城林帶的建設、保護、開發和利用規劃,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環城林帶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環城林帶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環城林帶的建設、保護、開發和利用必須符合規劃要求。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經批準的環城林帶建設用地。確需占用或者征用的,應當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
征收、征用環城林帶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標準支付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審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第九條投資建設第二條環城林帶所需的國有土地,經批準可以采取作價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國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依法流轉給單位和個人造林的,可減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期限可達50年;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投資金額,符合生態建設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可以申請續期。第十條環城林帶內,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造林的,可以通過承包、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達到70年;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出租)和抵押。
以拍賣方式取得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使用權,並按照約定進行開發建設的,應當保護其合法權益;未按協議開發建設的,由出讓人依法收回,用於環城林帶建設。第十壹條在符合開發利用規劃、不改變環城林帶林地性質、不破壞森林資源的前提下,環城林帶的自然環境和森林資源可以進行生態旅遊開發利用。第十二條環城林帶內的坡耕地,符合退耕還林條件的,應當優先組織實施。退耕還林經驗收合格的,按照國家標準發放補貼。
環城林帶建設期間,應當以環城林帶為重點開展義務植樹,義務植樹成活率必須達到85%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劃出林地,用於建設各種紀念林。第十三條建立生態公益林有償管理制度,實行生態公益林有償管理。生態公益林的有償管護資金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籌集。
有償管護實行分級管理,按權屬落實責任,按現狀給予補償。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環城林帶內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發放證書。第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
發生森林火災時,林權所有者、使用者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組織撲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