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殘疾人每月可退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超期材料享受優惠條件
1.納稅人(盲人按摩機構除外)應安置殘疾人至少占職工人數的25%(含25%),安置殘疾人至少10(含10);按月安置在盲人按摩機構的殘疾人占從業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安置在盲人按摩機構的殘疾人不少於5人(含5人)。
2、依法與每位殘疾人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每安置壹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3.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每壹個被安置的殘疾人發放了不低於省級人民政府核定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月工資,該標準在納稅人所在縣適用。
4.稅務機關評定的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或D級的納稅人,不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5.納稅人根據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本納稅期已繳納的增值稅不足退稅的,可以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繳納的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後的余額中予以退稅。如仍不足以退稅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結轉至以後納稅期,但不能結轉至以後納稅期。納稅期不是按月的,只能在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6.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和支持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轉業幹部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計執行。壹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更改。
7.殘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和更換服務免征增值稅。
8.納稅人首次申請稅收優惠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備案材料:
①稅務資格備案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等級1至8級)復印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逐頁加蓋公章。安置精神殘疾者的,應當提供同意精神殘疾者就業的書面聲明和由其法定監護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證明精神殘疾者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願的書面材料。
(3)殘疾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逐頁加蓋公章。
9.納稅人申請退還增值稅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退稅(退款)審批表(從主管稅務機關取得)。
(2)殘疾納稅人安置增值稅申請退稅申報表(從主管稅務機關取得)。
(3)當期殘疾人社會保險費憑證復印件及納稅人公章確認的繳費人、繳費金額、繳費年限明細清單。
(4)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納稅人加蓋公章的當期為殘疾人發放的月工資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