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使用稅,根據《貴州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本市土地使用稅每年每平方米稅額為五毛至五元,具體按照《貴陽市土地使用稅分類定額表》執行。第四條我市市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仍按現行稅收征管範圍劃分,應繳納土地稅的跨地區(含城區、郊區)使用的土地集中在核算單位。第五條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不在土地上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者繳納稅款;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爭議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者納稅;土地使用權為* * *,按照各方實際使用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樓層屬於不同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已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按照各方占有的房屋或建築物的相等面積與* * * *擁有的土地面積計算比例,其中:首層用於生產經營所占用的土地,應先承擔全部應納稅額的50%;壹層和二層用於生產經營的,在壹層承擔40%,二層承擔25%後,按比例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六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兩期繳納,每年的4月和10月為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期。第七條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自用的;
(二)占用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
(五)用於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
(六)經批準整改和改造的(從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五至十年);
(七)個人所有的房屋和庭院;
(八)租金調整改革前,房管部門租住的居民住房;
(九)民政部門舉辦的容納35%以上殘疾人的社會福利工廠;
(十)集體和個人開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
(十壹)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以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用地。
上述免征土地使用稅的土地僅限於公用和自用。對出租土地使用權或出租土地用於建築和生產經營的免稅單位和個人,仍應征收土地使用稅。第八條納稅人應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15日內,憑土地管理機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辦理納稅手續。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先按占用土地面積填寫納稅申報表,辦理納稅手續,待土地管理機關核發土地使用證後,再進行結算。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登記新征用的土地。納稅人應在變更後15日內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地址變更、土地增減、使用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第十條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減免稅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準。第十壹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本辦法自6月1988 11日起實施。
貴陽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