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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綜合保稅區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貴陽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綜保區及其配套區域的規劃、建設、服務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綜保區是經國家批準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具有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功能,開展國際中轉、配送、采購、轉口貿易、倉儲物流、商品展示、出口加工以及經批準的其他業務,實行封閉管理。第四條 綜保區位於本市白雲區,範圍是東至都拉鄉火石坡,南至繞城高速路,西至鹽沙大道,北至白沙坡。

綜保區配套區域是指本條第壹款規定範圍以外的東鄰烏當區、南至繞城高速路、西至都拉營編組站、北至北郊水源保護區以內的區域。

綜保區及其配套區域的範圍和面積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序報經批準後實施,並且向社會公布。第五條 綜保區的建設發展,應當堅持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方向,遵循創新發展、開放帶動、運轉高效的原則,以實體化、差異化為目標,建設功能完善、產業協調、區域聯動、跨越發展的新型經濟示範區和山地生態型保稅新城。第六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綜保區投資、興辦企業或者設立機構,依法經營,其資產、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第二章 管理體制第七條 貴陽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按照授權或者委托對綜保區內的規劃、建設、管理等行政事務實施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區域內的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按照程序報經批準後實施;

(二)制定建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目錄,統籌指導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活動,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

(三)負責發展改革、建設、商務、科技、工信、財政、人力資源、統計、安全生產和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協調配合海關、外匯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的工作;

(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職責。

前款第三項規定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由管委會依法實施。其中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等事項的審批,應當在原許可部門的指導下依法作出決定,並且報原許可部門備案。

管委會經依法批準,可以設立壹個行政審批機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第八條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稅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在綜保區派駐機構或者派駐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九條 綜保區的民政、治安、消防、文化、教育、衛生、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食品藥品安全等方面涉及公***安全、社會管理的行政事務,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管理。超出法定權限的,報請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管理。第十條 管委會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在綜保區範圍內行使的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內容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第十壹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綜保區建設、管理涉及的重大問題。

管委會應當與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協調配合和聯動執法的工作機制。第十二條 綜保區實行財政單列,收支納入市級預算實施管理和監督。第三章 投資與經營第十三條 綜保區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第十四條 綜保區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綜保區各類規劃和產業發展的要求,采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集約利用資源,防止、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鼓勵綜保區內企業與管委會簽訂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協議, 按照規定申請國際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第十五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前置許可外,綜保區內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依法申辦相關許可手續。第十六條 在綜保區內可以依法開展新型貿易業務,鼓勵發展大數據、醫藥健康等產業。

市人民政府及其管委會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要爭取擴大開放的領域、試點業務,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監管模式。第十七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綜保區開展下列創新試點業務:

(壹)引入境外資金投資綜保區建設;

(二)跨境股權投資;

(三)抵銷海外承包工程公司間境外債務;

(四)開立離岸結算賬戶;

(五)服務外包企業離岸外包;

(六)跨國公司資金集中管理運營;

(七)跨境電子商務支付;

(八)簡化融資租賃類公司相關業務辦理程序和企業擔保項下業務手續;

(九)經依法批準的其他業務。

國家對綜保區創新試點業務的政策發生調整,或者其他區域改革試點的政策措施經批準適用綜保區的,按照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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