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即貴陽市、六盤水市、遵義市、安順市、都勻市、凱裏市。
縣:指縣(區、特區)政府所在地的城關鎮(區)。
農村:除上述市區縣外,均屬農村。第三條我省部分貧困縣和民族自治縣是否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由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區行政公署確定。
對非貧困縣、民族自治縣的貧困鄉和革命老區是否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由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決定。第四條凡繳納產品稅、營業稅(含臨時營業稅,下同)、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細則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第五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繳納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同時繳納。第六條我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城鎮地區:稅率為7%;
縣:稅率5%;
農村:稅率為1%。《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和獎懲,參照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辦理。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補充規定如下:
(壹)實行批發代扣零售營業稅的批發單位(含工商業,下同),應同時代扣繳單位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代扣代繳運輸營業稅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扣繳單位所在地適用的稅率,同時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稅務機關委托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征收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的,也應按照扣繳單位所在地適用的稅率同時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第八條集貿市場征收的產品稅、營業稅和臨時營業稅同時征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集貿市場所在地的適用稅率征收。第九條生產高稅率產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有困難的企業,經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可給予適當減稅和照顧。第十條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辦法,並報省稅務局備案。第十壹條本實施細則由省稅務局解釋、修改和補充。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