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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收的N個問題

稅收,歷史上又稱租稅、捐稅或賦稅,是國家的產物。稅收的形成歷經壹個漫長的過程,故曰“起源”。按照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稅收是伴隨國家的起源而起源,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終將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稅收和國家壹樣,是個歷史的範疇,存在於社會發展的壹定階段。

壹、稅收的起源

稅收是人類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伴隨著國家起源而起源。夏王朝是我國出現最早的奴隸制國家,從夏代開始就有了稅收的雛形。有無早於“夏貢”的稅收雛形!《史記》:“自虞、夏時,貢賦備矣。”可追溯至高辛氏時代。高辛氏即帝嚳,為‘五帝“之壹,相傳為黃帝曾孫,約在公元前26世紀至21世紀之間。帝嚳果有其人!據《中國歷代食貨典》卷壹百壹十賦役部記載上古時代賦役二則,其中之壹就是“帝嚳高辛氏正畛均賦”(畛同畎,即深圳的圳),將“均賦”列入“賦役部”,可見帝嚳時代就有每種稅收的雛形,距今已逾4000多年。

有人質疑,上古時代沒有文字,有了文字記載稅收的也少見。孟子關於稅收的論述也是後來追記。孟子生活在公元前372年——289年間,是東周戰國時代,距夏代1500多年,論述的依據和準確性如何!更何況三代歷經1500多年,其稅收負擔“其實皆什壹也”,百分之十的稅率壹直沒有變化?可信呼!試從社會發展看,原始社會生產力低下,***同勞動,***同生活。原始社會晚期,社會生產力有了發展,農業的發展,畜牧業、原始手工業的出現,產生了社會分工,勞動生產率有所提高,開始有了剩余產品,從此有了生產資料和剩余產品的私人占有,出現貧富差距,直至產生階級。為了把階級利益沖突限制在壹定“秩序”範圍內,需要有執行這壹社會職能的、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出現了管理公***事務的國家雛形。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矛盾激化,推動社會變革,原始社會晚期向奴隸社會發展。堯舜禪讓,夏禹傳子家天下,為強化其統治,國家起源,經歷了漫長的過程,這就是國家的雛形。

稅收伴隨國家起源而起源,國家不從事物質資料生產,為了執行其社會職能提供物質基礎,憑借政治權力參與社會剩余產品分配,這就是稅收。稅收與國家的關系,馬克思曾指出:“捐稅體現著表現在經濟上的國家存在。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恩格斯對此也有闡述:“為了維持這種公***權力,就要公民交納費用——捐稅。捐稅是從前的氏族社會完全沒有的,但是現在我們卻十分熟悉它了。”由此可見,後人對歷史的追記,也是有所依據的,我國稅收起源於4000多年前,應是可信的。

我國稅收起源於原始社會晚期向奴隸社會的變革時期,形成於奴隸社會晚期向封建社會的變革時期。稅收由起源不完全形態到完全形態,經歷了發展演變的漫長過程,形成歷時1600多年。

我國稅收歷史上稱呼較多,壹般多謂“賦稅”。

關於“賦”字。古代對於軍事、戰爭的征用為“賦”,與後代的田賦是兩回事。後來的“壹條鞭法”、“攤丁(兵役)入地”,將“賦”按人、戶計征,改為按土地田畝計征,形成後代的田賦制度。“賦”由“貝”、“武”兩字組成。“貝”者貨幣也,“貝”字代表貨幣。古代曾以貝殼代替貨幣,至今含有價值因素的漢字,多由“貝”字組成,如買賣、賺賠、貴賤等等。“武”字詞典解釋,關於軍事、投擊為“武,。武裝、武器、武術等。史料介紹人民在生產、生活中常遭不測事件,發生不安定、不安全等事故,人們在向國家納“賦(貝)”後,國家組成武力,保衛、保護人民的安定、安全,使之安居樂業。我國漢字的形成以象形文字為主,在其形成和完善過程中,又不斷融入“音、義”等含義。“稅”由“禾”、“兌”兩字組成,“禾”者為農產品,古代實物稅賦主要為從土地收獲的谷物。“兌”者兌換也,即交換之意。人民將生產的谷物交納給國家,換取國家保護人民的生產、生活平安。

古字釋義,多為後人推論和理解,限於史料,難以還其原意,釋義差異難免。我國稅收從起源歷經幾千年,不斷改革發展,說明有其因果關系。用現代義務與權利相應的理念,理解古代“賦稅”的釋義,也是頗有道理的。我國歷代統治者橫征暴斂,義務與權利不相應,導致農民反抗捐稅,反對統治。農民運動、農民戰爭成為改朝換代、推動封建社會發展的動力。

二、稅收的發展

稅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我國奴隸社會的夏“貢”、商“助”、周“徹”,三代不同的賦稅形態,反映了稅收的發展變化;春秋魯國的“初稅畝”開創了我國土地賦稅制度;秦商鞅變法,改革“祿厚而稅多”,實行“官屬少,征不煩”的官不多、稅不重、征不繁的賦稅,使秦富強,奠定統壹中國的基礎;唐代實行“租、庸、調”的均田、均稅制度,促使盛唐的經濟發展;中唐時期的“兩稅法”,將地稅、戶稅和雜稅合並為夏秋兩季征收,不分主戶、客戶,同樣按貧富等級征收,適應農民負擔能力;明代的“壹條鞭法”(初稱“壹條編”),地主豪紳兼並土地激烈,農民失地日多,財政枯竭,改革賦、役合壹,按畝征稅,以銀繳納,簡化手續。商品貨幣的發展,明代開創我國由實物稅向貨幣稅的重大轉變;清初社會穩定,農業發展,農民人口增加,土地不增加,不堪重負。為緩和矛盾,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推行“地丁合壹,攤丁入地”,廢除人頭稅,取消地主豪紳特權,農業發展,財政增加;中華民國和國民黨統治時期,由於軍閥割據,連年混戰,國民黨不斷內戰,抗日戰爭爆發,長期處於戰爭,政局不統壹的混亂狀態。是我國歷史政治最黑暗、經濟最困難的時期,也是稅收最混亂、賦稅最繁重的時代。國民黨統治地區,田賦層層加倍征收,四川等地預征多年,苛捐雜稅多如牛毛,民怨沸騰,不堪重負,諷刺國民黨“萬稅”。

我國社會主義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1949年中華人民***和國建立,統壹全國稅收,建立新稅制。將各解放區的稅制和新解放區沿用的舊稅制廢除,按照《***同綱領》制定的《全國稅制實施要則》執行,除農業稅外,征收144種稅,其中,薪給報酬所得稅、遺產稅未開征,以後又開征契稅;1953年稅制修正。國民經濟恢復和發展後,根據“保證稅收,簡化稅制”的精神,合並稅種,商品從產到銷壹次課征商品流通稅,簡並貨物稅稅目、稅率,改變營業稅納稅環節;1958年改革稅制。1956年我國完成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將多種稅、多次征的復稅制,按照保持原稅負,“簡化稅制”的方針,合並稅種,試行“工商統壹稅”,減少中間產品征稅,適當調整稅率,同時統壹全國農業稅制;1973年試行工商稅。“十年浩劫”期間,在“鬥、批、改”的口號下,按照“合並稅種,簡化征收辦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稅收制度”的原則,試行“工商稅”,對國營(有)企業征收壹種工商稅,對集體企業征收工商稅、所得稅;1984年改革工商稅制。根據改革開放和商品經濟發展的新情況,改革單壹稅制為復稅制,開征增值稅、產品稅、營業稅等17種稅,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1994年再次改革稅制。為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入WTO和國際接軌的新情況,本著“統壹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關系,保證財政收入”的指導思想,擴大增值稅,實行稅款抵扣制度,對高消費產品開征消費稅,合並內資企業所得稅,完善個人所得稅,改革地方各稅。人民***和國的稅收經歷半個世紀的發展,終於建立了適應國情的稅收制度。

資本主義國家歷經幾個世紀,經濟高度發展,稅收也隨著改革和發展。稅收制度日趨復雜,已經滲透到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的國家公民納稅需要聘請稅務顧問,才能正確計算納稅。西方發達國家經濟仍能較快發展,與其發展相適應的現代稅收制度,必然有其可供我們借鑒之處。

三、稅收的消亡

稅收終將伴隨國家的消亡而消亡。有人認為現在議論“稅收的消亡”未免為時過早!歷史和現實不斷向人們揭示這樣的問題,又是難以回避的,有必要進行探討。

壹個多世紀前,1871年3月18日法國工人階級在巴黎發動起義,28日宣布成立“巴黎公社”,成為人類歷史上第壹個無產階級政權。公社試圖對社會產品通過分配,代替資本主義社會的交換和稅收的職能,僅僅存在60天就失敗了,公社的理想成為泡影;80多年後,1958年我國壹哄而起成立農村人民公社,實行政社合壹,試圖替代基層政權,成為走向***產主義社會的基層組織。實行***同生產,***同消費,公***食堂,吃飯不要錢,壹時席卷全國。終因生產力低下,公社產品匱乏,經過不斷調整,名存實亡,1978年為家庭承包制代替,80年代名也不存。上世紀60年代“十年浩劫”期間,不斷刮起陣陣***產風,也刮到稅務戰線。謠傳什麽朝鮮、蒙古和阿爾巴尼亞等社會主義國家,已經取消稅收或者將要取消稅收,國內外的“非稅論”、“無稅論”,壹時甚囂塵上。國內也在“不破不立,破字當頭,立在其中”和“鬥、批、改”等口號下,推波助瀾,稅收受到沖擊,何去何從!在此背景下,1971年天津市開始對國營(有)企業實行壹種稅壹個稅率,集體企業兩種稅的模式,1973年按照天津模式“合並稅種,簡化稅制,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稅收制度”的精神,全國實行工商稅,簡化為單壹稅制。加上“文革”風暴沖擊,稅務機構先後撤並,人員精簡下放,南通市機關當時僅留下我壹人管理稅收業務,“稅收無用論”、“稅收消亡論”壹時占了上風。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1978年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決定把黨的工作中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發展有計劃商品經濟。國家非常重視稅收工作,需要運用稅收集中財力,調節經濟,為促進經濟高速發展服務。稅收不能消亡,還要加強。上世紀80年代起不斷強化稅務機構建設,多次大幅度增招稅務幹部,不斷改革、完善稅收制度,到了90年代,我國稅收進入歷史最輝煌時期。

稅收和其他任何事物的發展規律壹樣,從它的起源開始,經過發展,終將不可避免地走向消亡,到了***產主義社會沒有國家,也沒有稅收。恩格斯對此做了精辟的闡述:“今後,在社會生產力高度發展的基礎上隨著世界上私有制和階級的徹底消亡,國家將因其喪失作用,而逐步地自行消亡。”稅收也將伴隨國家的消亡而消亡。稅收的消亡和起源壹樣,要經歷壹個漫長的漸進過程。

***產主義是我們***產黨人的崇高理想,其實現將是遙遠未來的事。鄧小平為此曾指出:“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需要我們幾代人,十幾代人,甚至是幾十代人堅持不懈地努力奮鬥。”我們現今每前進壹步,都是為之實現***產主義而奮鬥,也是加速稅收消亡的進程。

中國稅法逐漸擺脫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偏執和狹隘並且日趨走向國際化已是不爭的事實。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的深入和對外交流合作的展開,稅法開始改變過去那種按所有制身份分別立法的狀況,在國有企業收益分配中正確地處理了利潤和稅收的關系,稅率的結構和水平順應國際上稅法改革的潮流作了大幅度的簡化及降低,個人所得稅法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法已經統壹地適用於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即使是在較為敏感的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方面,也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作過調整,如將所得減免優惠從原來適用於所有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縮小到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WTO的規則體系所反映的是經濟全球化、市場化和知識化的趨勢,盡管其中存在著大國之間的利益沖突和折衷,但是這種體制對於生產力的發展無疑會起到積極向上的作用。發展中國家雖然在經濟、技術、管理等許多方面落後於發達國家,但是融入世界多邊經貿體系並利用WTO的現有規則參與各種談判,使自己的利益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體現和保護是必然的選擇。中國選擇了申請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也就意味著認同WTO所奉行的規則和所倡導的理念。這種選擇對稅法的影響就是,隨著中國經濟國際化程度的進壹步加深,稅法的國際化傾向也會越來越明顯。

稅法的國際化並不是指稅法所代表的主權因素在WTO體制下不復存在,相反,稅法的國際化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更好地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的方式。它的核心內容即在於,稅法應該順應全球經濟壹體化的趨勢,協調促進經濟資源的全球流動與合理滿足本國特殊需要的關系,在觀念、原則、制度和規則等各個方面充分汲取國際稅收法律實踐中對中國稅法完善有所裨益之處。

加入WTO後中國稅法的國際化的過程應是遠期規劃和近期接軌的統壹。遠期規劃就是要順應WTO代表的經濟全球化趨勢,使中國稅法在實現國內效率與公平的同時,還應有利於全球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如果中國稅法觀念上固步自封,制度上畫地為牢,這在計劃經濟時代尚可能達到獲得財政收入和宏觀調控經濟的特殊效果,但是在WTO體制下,不管是對稅收收入的渴望還是對經濟調控效果的追求,都不得不開始重視國際經濟和政治因素的作用。不難想象,壹項原本以追求稅收收入最大化為目的的增稅措施完全可能因為國際資本的轉移和國內資本的外逃而中途夭折,壹項旨在吸引國際投資的稅收優惠措施也完全可能因投資者的母國不予提供稅收饒讓待遇而難於奏效,甚至還有可能由此導致國際貿易規則的扭曲,引發WTO體制下的貿易爭端。因此,中國稅法的發展首先應該從觀念上嵌入壹個國際化的視角,在經濟資本全球流動的背景下重新考慮稅收立法、執法的客觀效果,破除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偏執與狹隘做法。而在此過程中的稅收協調必將得到進壹步重視和體現。通過國際間主動、前瞻和積極的合作,逐漸消除中國稅法與國際上的差距與摩擦,以開放的姿態和飽滿的熱情加入稅法合作的國際實踐,將是中國稅法壹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

中國稅法與國際的近期接軌是指在保持現行稅法總體延續性的基礎上,重點完善涉外稅收制度,增強其征收管理制度和實踐的透明度,並對與WTO原則及國際稅收慣例相沖突的稅收政策及稅收立法加以調整,以便盡可能地和WTO主要成員國的通行稅制相銜接,為在多邊貿易體系下開展國際經濟交往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無論是遠期規劃還是近期接軌,都需要在權衡本國利益的基礎上腳踏實地地從事研究和實踐。基於此,中國稅法積極參與國際協調應是無可回避的選擇。對於國際稅務協調(internationaltaxaffairscoordination),中國稅收學界已有所研究。但他們對之界定的範圍相對狹窄,認為其僅僅同對物稅相聯系,而與對人稅無關,指的是有關國家之間稅收事務和稅收制度的相互配合和協調,主要有關稅同盟和關稅約束等形式。從法學的角度衡量,這是值得商榷的。稅法的國際協調的基本含義是,在堅持本國稅收主權的基礎上,各國基於***同利益的需要或***同承擔的國際義務,積極主動地在稅法建設方面相互配合、求同存異,緩和或努力消除國家之間稅收利益的沖突。因此,稅法國際協調的範圍,不僅包括對物稅,也應包括對人稅;不僅包括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也應包括所得稅、財產稅等直接稅。稅法國際協調的形式則主要表現為稅收國際協定的談判、簽訂和實施。中國加入WTO以後,與各成員在稅收制度方面的摩擦和沖突將會越來越頻繁。雖然WTO已經為各國法律的變革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但在國家利益的制約和驅動下,這個進程將是漫長和復雜的,其中尤以WTO未提出具體要求的許多稅法領域為甚。正因為如此,我們認為,WTO體制下中國稅法的改單,包括稅法的國際化是壹個漸進的過程,在稅法的國際協調過程中必須堅持順應經濟全球化趨勢與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辯證統壹。

WTO對市場準入的要求體現了時間的過渡,與這個進程相壹致,壹國的稅法改革也應是漸進的。市場準入的法律含義本身就體現為國家通過實施各種法律和規章制度對本國市場對外開放程度的壹種宏觀的掌握和控制。中國堅持以“發展中國家”的地位加入WTO,即意味著壹些需要國家保護和扶持的行業可以有較長時間的調整期。反映到稅法變革上來,也就意味著稅法國際化的目標不可能壹蹴而就,也不需要壹步到位。稅法的設計仍應基於本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結構狀況,並能夠促進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離開這種考慮,片面追求稅法的國際化和趨同化是不現實的。因此,中國稅法應充分利用WTO框架內各種協議規則的例外性安排,為國內企業的調整和應變提供壹定的周轉時間。雖然稅法設計的主體目標是建立壹個國內外企業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以體現稅收中性原則,不影響資源的市場有效配置,但是除此之外,它還應該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具體國情,考慮行業差別和區域差別,體現出稅收的非中性作用,通過差別稅收待遇,運用稅收杠桿實現經濟公平與發展的目標。

二、法治化趨勢

作為壹種治國方略,法治是作為人治的對立物而出現的。幾千年來,圍繞著法治的目標和內容,中外思想家們壹直在苦苦地思考和探索,以期科學、理性地認識法治的本質含義。這是壹種永無止境的追求,就正如人類通過近代的民主革命和法律變革,雖然已經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法治化狀態,但仍然無法停止對更加科學完善的理想境界的追求壹樣。法治是人類對自己未來生活的憧憬和現實追求。在正義、平等、人權、自由等價值理念的引導下,法治的理論雖然層出不窮,但只會使其得到更高層次的升華;法治的實踐雖然形態百樣,但都是對人類自身的弱點的不斷克服和制約。與其說法治是壹種早已設計好的制度模式和秩序狀態,不如說法治是壹種在國家政治生活領域人類為追求美好生活而形成的壹種價值觀。正是這種價值觀,成為人們制定法律的標準和執行法律、遵守法律的指導思想。

中國加入WTO後稅收法治化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為對稅收法定主義的追求和實踐,它既反映了法治形式意義上的價值,又體現了法治在實體上的價值,國家向所管轄的人民課稅,人民負有納稅義務,這是古今中外的壹貫定則。只是古代國家的主權在君王之手,課稅權亦自然屬於君權的作用範圍之內,稅收的課征和減免,均以君主的命令為依據。降至近代,民主思想泛濫,國家主權逐漸由君王手中轉移至國民全體,課稅權也隨之由國民全體掌握。在西方稅法的歷史演變中,圍繞著與君王爭奪課稅權的鬥爭逐漸形成了“無代表,則無課稅”的原則。即凡課稅事項均應由全體國民所推出的代表。通過憲法程序將其制定為法律,作為課稅的依據。為確保課稅權力歸屬全體國民,許多國家都將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明定於憲法之中。非有法律規定,壹般不得征收新稅,修改或廢除舊稅。非有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應繳的該項稅款。

至於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容,國內學者的意見比較統壹,壹般認為包括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以及征稅合法性原則。WTO規則體系中所確立的貿易規則透明度原則、法律統壹實施原則以及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原則其實都可以在稅收法定主義中得到體現。無論是課稅要素法定,抑或是課稅要素明確。還是征稅程序合法,都對透明性原則只會強化而不可能減弱。因為這裏所謂的“法律”壹般都是指狹義上的“法律”,即最高立法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機關就壹些具體而微的稅收問題進行立法也須經過特別授權。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稅法的效力層次,使得稅法的透明性問題在稅收法定主義的框架下就可以加以解決。如果中國將來能夠建立違憲審查制度,那麽稅收法定主義無疑也會成為判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所有抽象行政行為合憲性的重要標準。即使不實行稅法違憲審查而采納普通的行政訴訟制度,稅收法定主義的要求也會對WTO所確立的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原則的實施大有裨益。至於在保持稅法在全國範圍內統壹實施的問題上,壹方面需要國家調整稅收地域和行業區別的宏觀政策,修改與WTO明顯沖突的國內立法,以免發生中國對自己所承諾義務的違反,另壹方面稅收法定主義對地方的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也會有很大的制約作用,例如規定地方無權開征新稅,地方對中央的稅收立法必須貫徹實施,地方對中央稅無權減免,對地方稅的減免也只能依法進行等。故稅收法定主義是中國加入WTO之後必然要大力加強建設的課題。

稅收法定主義所體現的稅收法治精神除了形式層面上的課稅法定、依法課征要素明確、效力範圍明確等內容外,其實早已將法治的實體價值,如正義、公平、民主、自由等作為自己的歷史和邏輯前提。從稅收法定主義的歷史發展中不難看出,稅收法定主義始終都是以對征稅權的限制為其內核的,而法治的本質內容之壹也在於權力的依法行使。故稅收法定主義“構成了法治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治主義規範和限制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財產權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休現,對法治主義的確立起到了先導的和核心的作用”。這裏的“法”是反映人民***同意誌的民主立法,也是保障納稅人利益不受侵犯的自由之法,其中所滲透的正義、平等。人權等價值,正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所以,稅收法定主義從形式上看可能只是征稅必須有法律依據,但其對征稅所依之法應當是人民依照代議程序制定之法的要求卻與法治的精神天然地壹致。

遺憾的是,中國通過加強稅收法定主義而建設稅收法治的目標仍非短期所能達到。目前不僅形式上的課稅必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的要求難以滿足,稅收法治實體價值的實現也由於我國目前民主和憲政建設的滯後同樣存在很大的差距。由此,我們認為中國加入WTO之後稅收法治化的趨勢須經由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得以強化:

1.規範授權立法,完善稅收法制。雖然在經濟轉型時期由於稅制變動頻繁而確有必要通過授權立法,以維持法律的適應性,但在應當嚴格遵守稅收法定主義的中國稅法體系中,除了《個人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稅收征收管理法》、《農業稅條例》之外,全是由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規章、命令、指示等,這卻很難說是壹個十分正常的現象。因為這會給行政權借稅收立法侵犯公民或企業的經濟利益和行為自由提供壹條不受制約的途徑。自己立法、自己執法在任何國家都很難做到保證其內容的公正和程序的細致,故而只會導致行政權的膨脹和濫用。當務之急是嚴格遵守稅收法定主義所要求的課稅要素法定原則,限制授權立法的目的範圍和內容、規範授權立法的程序。毫無疑問,將有關稅收的全部立法權不加限制地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方式加以立法是不符合稅收法定主義的,稅收授權立法只能限於個別的、具體的委托,只能在課稅要素法定和明確的前提下根據立法機關的授權對具體、個別的事項加以補充和細化。如果立法機關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在未加限制的情況下將立法權的壹部分移轉給行政機關,同樣是壹種違反憲法的行為。

2.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站在“合憲性”的高度促進稅收法治。不管是建立獨立的憲法法院,抑或是獨立的憲法監督委員會;還是在目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體制下建立相對獨立的憲法委員會,違憲審查制度所代表的憲法司法化的趨勢必將是中國法治,包括稅收法治的必經之路。違憲審查制度將使得憲法的最高效力地位通過個案審查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穩定地確立和強化,任何與憲法相沖突的法律將歸於無效的制度將不再單純地停留在紙面和口頭上,而變成活生生的實踐。稅收法定主義雖然是稅收立法和執法的最高準則,但是如果不通過違憲審查制度,即使出現違反稅收法定主義的行為也難以得到糾正。由此就要求憲法做出相應的修改,壹方面確認違憲審查制度,另壹方面將有關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以憲法規範的形式寫進憲法。我們相信,通過這種制度設計,不僅可以使稅收法治形式意義上的價值充分地實現,同時還可以保證稅法的公平、正義、自由、民主、人權等實體價值在違憲審查過程中很好地貫徹。雖然我國憲法現已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擁有監督解釋權,但是由於缺乏違憲審查制度,例如申請進行憲法監督和解釋的主體資格、受理部門、受理條件和審查標準、審查和解釋程序、時效和期限等都屬空白,因而很難操作。通過專門立法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勢在必行

不太清楚其他國家的稅法也無從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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