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的認定,與營業面積關系不大。
壹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壹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1、 開業滿壹年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
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關於完善新辦工業企業壹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的通知 (蘇國稅函2009第144號)
1、自2009年6月1日起,新辦工業企業(指生產、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等非商業企業)申請壹般納稅人認定,主管稅務機關經案頭審核、實地查驗等,符合壹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的,應直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取消預認定(暫認定)。
2、2009年6月1日前已納入壹般納稅人預認定(暫認定)的工業企業,預認定期限未滿,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壹定的方式,將其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
(三)、關於加強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9第102號)
1、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辦小型商貿企業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及《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的要求進行案頭審核、約談和實地查驗等,對無證據證明企業存在騙取壹般納稅人資格行為的,可直接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並在六個月內實行跟蹤管理。
2、對直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跟蹤管理期間重點監控該類企業能否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是否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等情況。
3、直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在六個月跟蹤管理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從發現問題的次月1日起轉為輔導期壹般納稅人,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及其補充通知的規定實行輔導期管理。
(1)、未能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報送納稅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有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行為的。
4、2009年6月1日前已實行壹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壹定的方式,將其轉為正式壹般納稅人,並在原輔導期剩余期限內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管理。
(四)、2009年6月1日前已納入壹般納稅人預認定或輔導期管理的企業管理要求
根據上述文件精神,結合區局實際情況,經區局決定,對2009年6月1日前已納入壹般納稅人預認定或輔導期管理的企業,仍按月辦理轉正認定手續。
預認定或輔導期到期企業,可於預認定或輔導期到期的次月初攜帶“企業公章”及“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到29號窗口領取正式認定通知書,並加蓋“增值稅壹般人”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