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指控,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判決。
2、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是司法解釋創造的壹種新型判決,需要註意:
其與駁回起訴裁定是兩碼事;
無論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若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證據和法律的有力支持,就可以采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司法解釋第56條規定了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四種情形:
原告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而理由不能成立的,只能采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在漢語語言裏維持往往指向對有形物體的維系,被告不作為合法,似乎無可維持之物,故采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被訴行政行為合法,但有不合理問題,若法院判決維持有支持不合理行為的嫌疑,故采用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同時提出司法建議有利於被告糾正不合理的行政行為;
被訴行政行為合法,但因事過境遷而需要改變其內容或效力,而法院判決維持可能為被告改變其行為設置障礙,故采用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3、確認判決
司法解釋第57條、第58條的規定,確認判決分確認合法或者有效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判決兩種
(1)確認合法或者有效判決
條件是: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不適宜作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比如,甲與乙發生民事爭議,甲向A機關請求裁決,A機關拒絕進行裁決,甲又向B機關申請裁決,B機關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但是,甲認為A機關沒有履行法定職責,故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A機關的不作為違法。法院認定A機關依法沒有管轄權,故不作為是合法的。但此時,既然A機關乃不作為,故判決維持不適宜;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由於甲是要求法院確認違法,駁回訴訟請求沒有直接表明不作為是否合法,故判決確認合法更為適宜。
(2)確認違法或者無效判決
具體適用的情形如下:
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判決責令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之內容的;(壹般針對即時強制情形)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的;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雖然違法,但撤銷該行政行為後將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利益帶來重大損失的,可以確認其違法,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可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訴訟過程中,被告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但被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4、撤銷判決
包括:全部撤銷;部分撤銷;撤銷重作(除因違反法定程序而遭撤銷的以外,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重作)
適用的情形:
主要證據不足的;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違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職權的;
濫用職權的。
5、履行判決
適用於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情形。
拖延履行無須證明行政主體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行政主體在合理期間內無法律理由和事實理由推托的,就可以判定其無理拖延
6、變更判決(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
7、賠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