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壹)機要通信車輛配備654.38+0.2萬元以下、排氣量654.38+0.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車輛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654.38+0.8萬元以下、排氣量654.38+0.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特殊情況,可適當配備25萬元以下、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1.2萬元以下、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配備1.8萬元以下、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因特殊情況,可適當配備25萬元以下、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大型客車。
(四)專用專業技術車輛的標準,由有關部門根據保障工作的需要和厲行節約的原則,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擴展數據: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禁止公車私用和公車私用維修,既禁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也禁止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十七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臺建設。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臺集中管理,運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規劃、高效使用,鼓勵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臺管理運行效率。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標識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查辦案件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壹標識。
南山機關事務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