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為人力資源供需雙方提供就業、用工、人力資源開發配置及相關服務的組織。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才招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相關服務以及對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第四條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采取措施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建立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財政、發展改革、稅務、商務、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的投入,推進人力資源市場的信息化、專業化和產業化,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業規範發展。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統壹規劃、標準和規範,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和相關設施,完善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業標準化,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體系,逐步擴大服務標準覆蓋面。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市場應急管理制度,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減少危害,保障人力資源市場安全。第三章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第十壹條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所必需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壹定數量的資金;
(三)有壹定數量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從事專業中介活動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和管理制度;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國家認可的大專以上學歷並接受過人力資源服務培訓的專職工作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承接公益性就業服務項目,並按照規定給予補貼。第十四條境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開展下列業務:
(壹)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咨詢人力資源供求信息;
(2)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
(三)受用人單位委托,代理招聘;
(四)人才求職和能力提升培訓、人才評價和人才價值評估;
(五)舉辦人才招聘會;
(六)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管理服務;
(七)人力資源信息網絡服務;
(8)人事代理;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
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第十六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措施、應急預案和安保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向社會公布招聘會信息,管理招聘中的各項活動。聯合舉辦的,聯辦單位應當* * *與聯辦簽訂合作協議。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網絡招聘會應當在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網站上舉辦,並制定組織方案、安全方案和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