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出讓、轉讓、接受投資作價入股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應當及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1.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協議),接受投資土地作價入股評估報告,董事會決議。
2.支付地價款所取得的土地出讓金票據或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4.其他相關資料。
二、土地增值稅清算扣除項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具體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房地產開發成本,即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具體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房地產開發費用,即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具體包括與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具體包括營改增前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營改增後允許扣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5.加計扣除,是指按1、2款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貴州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規範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幹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