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貴州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關於進壹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14號)要求,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準、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如下調整。
壹、具體標準
(壹)月最低工資標準
壹類地區:每月1890元;二類地區:每月1760元;三類地區:每月1660元。
月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包含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壹類地區:每小時19.60元;二類地區:每小時18.30元;三類地區:每小時17.20元。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包含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適用範圍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我省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三、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於2023年2月1日起執行。2019年印發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貴州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黔人社發〔2019〕16號)同時廢止。
轉自: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