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對於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企業,營業稅的計算營業額應為向客戶收取的總價(包括待攤費用)減去已支付的待攤費用後的余額。
在這個問題上,壹些地方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代理業征收營業稅的補充通知》(翟晶水影[2006 54 38+0]507號)第壹條規定:“包裝、托運等貨運代理服務,貨運代理服務屬於代理服務,按照營業稅服務項目,減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其取得的全部業務收入扣除實際代其支付的運輸對象的直接費用後的余額。
運輸標的的直接費用包括:保險費、陸運、海運、空運、關稅、海關征收的增值稅、包裝費、倉儲費、報關費、支付港口雜費、三檢費、手續費。
所列範圍以外,確屬運輸對象的直接費用,由納稅人申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市局批準。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在所得稅前的扣除限額以銷售(營業)收入為基數計算。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營業收入不應包括預付費用。
問:當月待攤費用比收取的多,是不是不用交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四條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收取的實際報酬。”因此,對於某項業務,如果代理收取的費用小於預收費用(取得相應票據),則該業務暫不繳納營業稅。但如果某項業務收取的費用大於預收費用,超出部分屬於代理機構實際向委托人收取的報酬,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問:請問:1。當月待攤費用的發票全部來自其他企業(委托方)。這樣的預付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2.因為代理人多,不可能按照委托人的名字壹個壹個記賬。而是壹般設置“其他應收款-代理部門”明細科目,將每個月開具的發票全部合並記入其他應收款-代理部門的貸方,當月待攤費用發票(無論是否掛帳)記入其他應收款-代理部門的借方。當月貸款沖抵後,按照貸方大於借方的數量繳稅。如果貸款人少於借款人,則不納稅。可以嗎?
答案:1。代理機構支付的費用(發票應付給委托人)不屬於公司自己的費用,所以不能在其所得稅前扣除。
2.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收到經營所得或者取得索取經營所得憑據的當天。因此,代辦結算業務時,營業稅義務已經發生,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上述“當月所有待攤費用大於當月收款總額時不納稅”的做法不可取。
問:1。代理機構支付的費用(發票應付給委托人)不屬於公司自己的費用,所以不能在其所得稅前扣除。可以抵扣營業稅嗎?代理行業的代理業務種類繁多,代理公司不可能壹筆業務結清,營業稅義務已經發生,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有沒有其他更可行的處理賬目的方法?
答:代理機構可以以收取的款項全額扣除待攤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就同壹個客戶(委托人)而言,代理公司收取其代理服務的款項,營業額是扣除墊付費用後的款項余額。在這裏,代理公司可以獲得應付給委托人的預付費用的發票,並計算當月向客戶(委托人)提供服務的應納稅營業額。在實際工作中,代理機構可以在“其他應收款”下設置客戶名稱明細賬戶,分別記錄和計算每個客戶當月的業務往來和付款情況。
代理公司確有“無法計算各項業務應納稅營業額”的客觀實際困難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照代理公司提出的方法繳納稅款,並根據稅務機關的批準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