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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地稅業務都有。開外貿證應該找哪個稅控機?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交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進行查驗登記,接受稅收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並在同壹場所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壹般是指辦理具體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根據設置權限的規定,哪壹級稅務機關辦理具體的涉稅事務,就是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規定,總機構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的, 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227號)規定,建築安裝企業離開其工商註冊地或者經營管理地到縣(區)外進行施工的,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其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收入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征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建設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對走出去企業的經營活動作出相關規定的主要目的是將企業的全部應稅收入納入監控範圍。企業申請簽發《外籍管理人員證書》後,可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壹核算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在國稅部門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外出臨時提供營業稅應稅服務,納稅人應向其機構所在地國稅部門提出申請,在地稅部門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外出臨時提供營業稅應稅服務,納稅人應向其機構所在地地稅部門提出申請, 即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分行業、項目),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出生產經營前,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務機關)申請, 並且必須在經營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檢登記(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的,應當在經營地的國稅、地稅辦理報檢登記)。

同時,納稅人還應註意以下事項:外匯券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納稅人應持外匯券到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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