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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反避稅經驗

在國際經濟交往日益密切的今天,發達國家的納稅人往往采取各種避稅手段,將利潤、所得或收入從高稅收的所在國轉移到避稅地,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從而極大地損害了發達國家的稅收利益。因此,主要發達國家都特別重視反避稅立法,積累了大量的國際反避稅經驗。

制定反避稅法律法規,限制避稅移民

跨國納稅人往往從高稅收國家轉移到低稅收國家或避稅地,以擺脫高稅收國家的居民身份,從而免除對高稅收國家政府的無限納稅義務。對此,發達國家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包括限制自然人移民的國際反避稅措施和限制法人移民的反避稅措施。例如,根據德國的規定,失去居民身份但仍有經濟聯系的納稅人(自然人),在未來10年仍將被視為國內稅收居民,應連續向其征收相關所得稅。

制定轉讓定價法律法規是有效的反避稅措施

跨國公司往往利用轉移定價,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關系在公司內部轉移利潤,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因此,要想限制這種避稅活動,關鍵是要堅持“獨立競爭”的標準。凡是符合“獨立競爭”標準的,收稅時都可以錄取。否則就要按照這個標準進行調整,防止避稅。美國稅法在這方面有詳細明確的規定,被許多國家效仿。調整轉讓定價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可比非受控價格法、轉售價格法和成本加利潤法。

制定法律法規,防止利用避稅地處理避稅問題

鑒於國際避稅地免稅或低稅的特殊稅收政策,壹些國家為了防止國際避稅的發生,在本國稅法中制定了應對避稅地的法律法規。各國避稅地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受控外國子公司的相關規定、應稅外國公司的留存利潤以及法律法規適用的納稅人。其中,美國的防範措施最為復雜和典型,比如美國F分部的收入。此外,澳大利亞、加拿大、德國、意大利和日本都有處理避稅天堂的法律法規。

制定反避稅法律法規,防止稅收協定濫用

為了防止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被第三國居民利用進行避稅,大多數國家都將濫用稅收協定視為不當行為,主張予以制止。他們制定了防止稅收協定濫用的措施,如瑞士的國內法律法規防止稅收協定濫用;而其他國家大多選擇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加入反濫用條款,可以采用的方法有排除法、真相法、納稅義務法、受益所有人法、渠道法、禁止法等。

制定反避稅法律法規,限制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是指公司資本結構中債務融資的比重大大超過股權融資的比重。如果壹個國家的稅務機關對國內企業的資本弱化沒有壹定的限制,那麽這個國家的稅收利益就會受到壹定程度的損害。因此,目前許多國家都采取了壹些限制性措施,防止跨國公司通過資本弱化來減少納稅義務。比如美國規定公司的負債/權益比不得超過1.5:1;加拿大規定債務/權益比不能超過3: 1。此外,澳大利亞、法國、德國也有限制資本弱化的相關規定,但各國規定的負債/權益比略有不同。

加強稅收管理防止國際避稅

要有效防止或限制國際避稅,不僅需要各種稅收立法,還需要加強反避稅的稅收管理。對此,許多國家從以下兩個方面加強了征收管理,制定了較為嚴格的稅收管理制度。壹方面,各國加強國內稅收管理,保證各種反避稅法律法規的實施。各國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強納稅申報制度、加強會計審計制度、收入核實制度、將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以及與銀行密切合作等。另壹方面,要加強反避稅的雙邊或多邊國際合作,加強國家間的稅收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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