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者將國際稅法的功能概括為四個方面:(1)避免和消除國際重復征稅;(2)防止偷稅漏稅;(3)確保非歧視性稅收待遇;(4)協調國家間的稅收分配。我們認為,確保非歧視性稅收待遇實際上包含在前兩項職能中,協調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與前三項職能有壹定的重疊。
從國際稅法的發展史可以看出,國際稅法的最初任務是消除和避免國際重復征稅。隨著國際稅法的發展,國際逃稅和避稅逐漸成為危害國家稅收主權和國際稅收秩序的大敵。因此,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逐漸成為國際稅法的重要任務之壹,這是傳統國際稅法的兩大主要任務。二戰後,國際稅收領域的合作與交流越來越頻繁和重要。沒有國際稅收領域的合作,傳統國際稅法的兩大任務已經很難完成或圓滿完成。因此,實現國際稅收領域的合作逐漸成為現代國際稅法的重要任務之壹。綜上所述,國際稅法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消除和避免國際重復征稅,防止國際偷稅漏稅,實現國際稅收合作。
國際重復征稅的存在壹方面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使涉外納稅人承擔了雙重納稅義務,另壹方面也不利於國際經濟交往和國際經濟貿易投資活動的發展。國際重復征稅對涉外納稅人或國家都沒有好處,最終可能走向自身的反面,即國際經濟活動萎縮甚至消失,導致國際重復征稅因沒有征收對象而消滅。因此,必須消除或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現象,而承擔這壹重任的法律就是國際稅法。消除和避免國際重復征稅是國際稅法的首要任務,也是國際稅法兩大宗旨的必然要求。國際稅法中的國際稅收協定主要是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協定,國內稅法中的壹些措施也有助於消除或避免國際雙重征稅。
在國際稅收領域,由於國際經濟活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涉外稅法的差異以及國際稅收合作的缺乏,偷稅、避稅往往比國內更容易、更普遍。偷稅漏稅也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不利於國際經濟的發展。隨著國際稅法的不斷發展和完善,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已成為國際稅法的主要任務。國際稅法的兩大傳統任務是相輔相成的,本質上是同壹問題的兩個方面,最終都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稅收主權和涉外納稅人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