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的證明文件;3.商業書籍;4.權利和許可;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可以在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搜索特定憑證。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和印花稅稅源特點,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地方稅務機關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核定納稅人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壹)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者未如實登記、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導致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未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印花稅匯總繳納情況報告,未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報送,或者逾期未報送,或者在地方稅務機關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匯總繳納情況的。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征收印花稅時,應當向納稅人發出通知書,註明批準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納稅期限。地方稅務機關在批準征收印花稅時,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不同時期的印花稅繳納情況和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壹個科學合理的數額或者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數據庫,包括:按行業劃分的印花稅繳納情況、按戶納稅數據等。,並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保證及時、準確、公平、合理的采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明確應稅憑證範圍、核定依據、納稅期限、核定金額或核定征收比例,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