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的市區,不包括農村。
縣:指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關鎮(區)。
鎮: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礦區: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建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征收土地使用稅的工礦區,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第三條在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必須依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四條土地使用稅以土地管理機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所確定的土地使用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單位或個人,應先申報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經土地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後,作為計稅依據。土地管理機關核發土地使用證後,以土地使用證確定的土地使用面積作為計稅依據。第五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的稅額如下:
(1)貴陽五角至五元;
(二)六盤水市、遵義市四角至四元;
(三)安順、都勻、凱裏、興義和銅仁市三角地三元;
(四)其他縣(特區、區)、鎮、工礦區。
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可以在批準征收土地使用稅的範圍內,根據土地區位、公共設施、交通、市政建設等情況,將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制定適用的稅額標準,經州(市)、地區行政公署稅務局審核後,報州(市)、地區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貧困縣、民族自治縣的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規定的最低稅額的30%。第六條《條例》第六條第壹項至第七項規定免征土地使用稅的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的,從改變土地用途時起,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第七條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按照《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每半年征收壹次。每年的四月和十月為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時間。第九條納稅人應當在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如實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並憑土地管理機關的證件辦理納稅手續。新征用的土地應當自批準征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變更地址、增減土地、轉讓使用權等納稅人。應在15日內持土地權屬變更登記證明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納稅手續。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辦理。第十壹條各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征收管理辦法,並抄送省稅務局備案。第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