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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定位律師事務所是否盈利機構

律師事務所簡稱律所。它絕對不是營利性組織。

準確講,它是靠自收自支來維持的準事業單位。對此,我們從以下方面進行判斷和解讀。壹、從歷史沿革看是事業單位。新中國建國後,律師管理壹直是國家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編制。那時候叫法律顧問處。從司法部到地方各級司法局、處,都設有若幹法律顧問處。從事律師工作的人員都是國家公務員性質。上世紀八十年代改革開放以後,對律師進行大刀闊斧地改革,將法律顧問處改名律師事務所,然後進壹步將律師事務所改革為自收自支的自治組織。並開始具有以下特征。

1、國辦所全面取消,改為合作律所,國家不再通過編制和薪酬維持,通過律協和律管處進行管理。2、合夥律所像雨後春筍般遍地開花,走向了自由職業的道路。3、大量的國家律師退出編制,不再享有國家工資及其補貼,靠自己掙錢養。4、律師不再持有公務員特色的律師證以政府機關名義從事律師工作,其他部門或個人對律師工作的配合也大大減弱,甚至在很多方面受到歧視。5、律師執業證的取得,取決於通過律師資格考試和律所接受合作或合夥的事實構成。

二、國家對律師管理也是事業管理模式。律師管理除了受司法局行政管理外,還有律協自治管理。而原工商局或現在的市場管理監督局從來都沒有對律師行業的管理職責。1-律師來源通過特殊的司法考試渠道認證,也不是通過工商管理來認證。2-律所執照頒發也是司法局,而不是工商局。3-稅收管理,也是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征稅(當然,近幾年統壹到增值稅上)。4-律所及律師違規違法,也是律協懲戒委員會來處理,工商部門無權處理。

三、律師工作的特性表明,它不是以盈利為目的。1-律師參與刑辯,成為以審判為中心的制度中控辨雙方的壹角,是審判三角架構中的壹角,其地位特殊。它既不受制於審判、控訴任何壹方的制約或服從,也不受制於委托人受托安排,具有獨立性。若眼睛只盯著怎麽去爭取自己利益最大化,可能會喪失獨立性,成為掰角。2-民事代理以及法律顧問工作也不容許以盈利為目的。委托代理精髓在於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若以盈利為目的,即應該理解為市場行為,這可能形成在代理各階段對委托人的榨取,在法律顧問工作各階段討價還價,產生各種各樣的巧取豪奪,辜負壹份人與人之間的信任。3-律所以盈利為目的,可能引發資本控制律所,逐步形成公司化律所。資本可是逐利的,它壹方面可以把律所做大做強,可表面的光鮮,可能給大量律師灌輸市場競爭的意識,也可能在壹地或區域形成市場壟斷,破壞律師行業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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