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人、老年人和烈士的收入;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措施,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擴展數據:
上海市《殘疾人、孤寡老人、烈士家屬定額減免個人所得稅申報受理操作規程》第壹條受理材料
1、上海市家庭傷殘孤老烈士個人所得稅定額減免申請表(僅限扣繳義務人使用)或上海市家庭傷殘孤老烈士個人所得稅定額減免申請表(自行申報納稅人使用);
2.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3、國家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和民政部門出具的殘疾、孤寡老人和烈士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繳納年度應納稅款後三個月內受理納稅人的退稅申請:
1,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超過規定的減免額度,但實際減免稅額小於減免額度的,退還未全部享受的減免稅額部分;
2、年度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足沖減定額的,實際繳納的稅款予以退還。自行申報的納稅人在辦理退稅時,應提供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表和完稅證明。扣繳義務人實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方式的,應當提供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完稅證明。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