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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國家對退伍軍人有什麽政策?

1.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根據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城鎮退役士兵由原招收的縣人民政府按照“從哪裏來,回哪裏去”的原則安排安置。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的,應當接收: (壹)服完現役的;(二)因下列原因之壹,在服現役期滿前退出現役的:①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二)因病致殘或者基本治愈,經警備區師以上醫院證明不宜繼續服現役,連續治療半年仍未痊愈的精神病患者;(3)部隊人數減少,需要退出現役的;(四)家庭發生重大變化,經家庭所在地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證明,經軍隊團級以上機關批準,需要退出現役的;(5)國家建設需要調動部隊;⑥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服現役的。城鎮退役士兵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入伍時原本失業的年輕人;入伍時原是在職職工;當他參軍時,他是壹名在校學生。對三種情況的退伍義務兵采取不同的安置政策。(1)“集中安置”政策。即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恢復工作,原工作單位已經撤銷或者合並的,由上級機關或者合並單位負責安置。退伍義務兵是學校未畢業的學生。如果要求他們出院後繼續學習,並且他們符合學習條件,他們的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允許其出院後下學期復學。原學校已經撤銷、合並或者因其他原因確有困難恢復在原學校學習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學校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安排其在相應學校學習。(2)按系統分配任務,對安置政策進行指令性規劃。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在城鎮安置退伍義務兵時,對入伍前未參加工作的退伍義務兵采取政府合理分配安置任務,各行業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必須無條件承擔分配任務。⑶“區別對待”政策。根據魯發〔1998〕73號文件精神,原屬農業戶口在西藏服役的誌願兵,在部隊獲得“好兵”榮譽的,經市級以上安置部門批準後,由當地政府安排安置。無正當理由,中途要求離開部隊的;被開除軍籍或者開除軍籍的;退伍義務兵在部隊或待分配期間有刑事犯罪行為的(過失除外),退伍義務兵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2.農村退役士兵安置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新兵役法的規定,居住在農村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征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其生產生活由鄉、鎮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做好兩用人才的開發和使用,支持退伍軍人勤勞致富。積極建立退伍軍人兩用人才服務機構,在思想上、政策上、物質上給予壹定支持。(2)做好推薦就業工作。對在部隊表現突出、有壹定專長的退伍軍人,積極向所在有關部門推薦。從農村招聘時,所有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退伍軍人。3.轉業軍官安置(1)退出現役的轉業軍官,原則上回原籍安置,工作由縣、市、直屬人民政府安排。異地安置須報上級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接收:①服現役滿規定年限,未被批準繼續服現役的;(2)裁減軍隊人員需要退出現役的;(3)國家建設需要調動部隊;(四)經駐軍醫院診斷,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服現役的;(5)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要求退出現役的,需經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證明,批準退出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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