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對特殊人群的政策包括:(1)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2)殘疾人員的所得,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市地方稅務局審核批準,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3)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 核發殘疾人證程序。
(壹)申請:第壹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需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網上辦理申請。
(二)受理: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由受理人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確認,對於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評定:指定機構對於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按照殘疾標準作出明確的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結論,填寫評定表並加蓋公章。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四)審核、批準:縣級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並在批準殘聯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同時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評定結論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不予辦理。
(五)發放、存檔:縣級殘聯將殘疾人證發放給申請人,並將申請表、評定表、公示結果等相關材料存檔、長期保存。
第十九條 殘疾人證有效期十年,期滿可到批準殘聯免費換領,同時將原殘疾人證交回。發證殘聯在新換領殘疾人證的備註欄中註明換發信息,將回收的舊證統壹銷毀。
第二十條 殘疾人證遺失,應及時報告批準殘聯,聲明作廢後可申請補發。第壹次補發殘疾人證的編號在原20位編號後加“B1”,第二次補發加“B2”,依次類推。同時,遺失的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