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辦理條件:
市直接收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役人員。具體條件為:
1、入伍前是市區文峰、先鋒、亭湖、城東派出所的常駐戶口,父母雙方或有壹方為市直單位正式職工(個體私營、合資股份制企業須在市直工商、稅務部門登記註冊、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轄的),由亭湖區(原城區)征兵辦公室征集入伍,並發給《優待安置證》的;
2、經省審核批準移交的、服役滿10年以上(含10年)轉業士官,其配偶在市直單位工作為正式職工(同上),戶籍是市區文峰、先鋒、亭湖、城東派出所的常駐戶口或遷入滿2年,結婚滿2年且在市區有生活基礎的。轉業士官配偶戶口遷入、結婚、工作調入市直不滿2年且無生活基礎的,只照顧投靠配偶入戶,不予安排工作,自謀職業的不實行經濟補償;
3、服役期間,父母雙方均因工作需要調入市直單位(含部、省屬駐鹽單位)工作的;
4、入伍前經市政府批準已取得非農戶口性質(入戶有關費用由市公安、城建部門收取的),並是市區文峰、先鋒、亭湖、城東派出所的常駐戶口,由亭湖區(原城區)征兵辦公室征集入伍,並發給《優待安置證》的;
5、父母戶口變遷的按《江蘇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執行。
申報材料:
符合市直安置條件的退役義務兵和復員士官,持《退伍證》、《行政介紹信》、《優待安置證》和父母工作單位證明,符合安置條件第4條的人員,需出示原始交款發票及復印件,到安置部門報到。經核查報到後,持本辦出具的《鹽城市退伍軍人戶口核對單》,到戶口所在派出所核對入伍時的戶口性質。
轉業士官報到時,須攜帶以下證件:《轉業證》、《行政介紹信》、《組織關系轉移證明》、供給關系、省軍安辦出具的《接收轉業士官安置通知書》第I聯單、其家屬戶口簿、家屬所在單位的勞動用工合同及結婚證書等手續。以上有關證件均為原件。
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特困戶家庭子女和四期以上轉業士官需提供相應證明。
辦理程序:
1、接收檔案
城鎮義務兵和復員士官的檔案由部隊通過機要渠道傳遞,安置部門不接收退役士兵個人攜帶的檔案;轉業士官的檔案由省安置部門審查後集中移交。
安置部門根據檔案記載情況,審查檔案,公布符合市直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名單。
2、報到
符合市直安置條件的退役義務兵、復員士官和轉業士官,持報到材料到市軍安辦報到。
3、入戶
退役義務兵和復員士官將《戶口核對單》回執交回市安置辦,由本辦開具《鹽城市退伍軍人申報戶口通知單》,到所在派出所報入戶口;
轉業士官持安置部門開具的《入戶口證明單》和《轉業證》、家屬戶口簿、結婚證書等到亭湖公安局戶政科辦理入戶手續。
4、培訓
安置部門對市直城鎮退役士兵進行壹次職業技能培訓。
5、安置
(1)符合重點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由市政府下達指令性安置計劃,安置部門開具《安置介紹信》,退役士兵持《安置介紹信》到有關單位報到;
(2)雙向選擇人員,憑經接收單位簽署“同意接收安置”的《鹽城市直城鎮退役士兵雙向選擇聯系表》,到安置部門開具《安置介紹信》,退役士兵持《安置介紹信》到有關單位報到;
(3)其他退役士兵在4月至8月辦理自謀職業手續。
市安置部門每年舉辦壹次退役士兵專場招聘會,幫助退役士兵實現就業。
辦理時限:
1、市直退役義務兵報到截止日期為2月底,轉業士官報到截止日期為5月底。特殊情況經批準後可以適當順延。
2、安置崗位或自謀職業截止日期為當年8月底,特殊情況經批準後可以順延至10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