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
2、申請經營範圍為“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依法依規從事網絡貨運經營。
國家為了向社會提供公***產品、滿足社會***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強制、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壹種規範形式。
壹、網絡貨運平臺交稅方式整理如下:
(壹)網絡貨運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網絡貨運平臺企業按月代會員向網絡貨運平臺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並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
(二)網絡貨運平臺企業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於網絡貨運平臺企業的增值稅應稅收入,無須申報。網絡貨運平臺企業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具體報備的有關事項由各省稅務局確定。
二、網絡貨運平臺稅收特點包括:
1、強制性,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征收。
2、無償性,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征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壹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系的。
三、網絡貨運有哪些現狀需要解決:
1、規模小、影響力僅限於當地,很多地方政府沒有制定類似財政返還政策;
2、出現壹些物流企業虛構業務,為下遊虛開發票、並騙取財政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壹)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