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獻血法規定,對獻血的條件和標準做了相應的要求,年齡的要求,18周歲至55周歲之前,同時也補充規定,對於身體健康、獻血願望強烈的人群,年齡可以適當放寬至60周歲;血壓的要求,只有血壓正常才能夠獻血;體重的要求,男性體重50千克,女性體重45千克;體溫正常;脈搏正常;各種化驗的要求,只有血常規化驗正常、肝功能正常、表面抗原陰性,同時丙肝抗體陰性、梅毒抗體陰性、艾滋病抗體陰性的人才能夠獻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
第壹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壹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八條 血站是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壹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采集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
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采集血液。
第十條 血站采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壹次性采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
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保證血液質量。血站對采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