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著裝的單位***有13家。
經國務院批準統壹著裝的部門及人員有:
1.公安機關所屬人民警察建制並授予警銜的在編人民警察;
2.司法部門所屬監獄、勞教部門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
3.法院系統在編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4.檢察院系統在編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5.海關系統所屬海關建制並授予關銜的工作人員和緝私警察;
6.國稅和地稅系統直接從事征稅的工作人員;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
8.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在口岸從事檢驗檢疫的工作人員;
9.衛生部門直接從事食品衛生監督的專職工作人員;
10.農業部門所屬沿海、邊境水域和內陸水域從事漁政監督檢查任務的專職漁政人員,從事農業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涉外漁船檢驗和漁港監督的專職人員;
11.林業部門從事森林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
12.交通部門所屬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港務監督的外勤工作人員和對外籍船舶檢驗的專職人員,內河港務監督工作人員,也包括公路執法人員;
13.國家海洋局所屬海洋調查船隊和從事海監船工作的專職人員、船員。
擴展資料:
關於著裝的其他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壹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準權限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準。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統壹著裝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批準統壹著裝,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屬單位統壹著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統壹著裝問題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對未經國務院批準擅自著裝的,要收回已經發放的制式服裝及其標誌並予以銷毀。要堅決制止著裝混亂和穿著仿制“99”式警服現象。
凡不糾正的,壹經發現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批準機關領導人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自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將整頓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財政、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擅自著裝問題,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監督。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