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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海洋信息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強海洋信息工作,逐步實現海洋信息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管理,不斷提高海洋信息質量,更好地服務於各級領導的決策和指導,促進海洋工作和海洋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海洋信息工作體系是海洋信息工作的基礎。本工作制度的範圍包括局機關各單位(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海洋廳(局)。第三條國家海洋局新聞辦公室負責本工作系統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導。負責組織信息聯絡員培訓、信息工作經驗交流和重大信息研究。第四條國家海洋局新聞信息辦公室負責組織重大海洋工作信息報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信息需求和國家海洋局重點工作,進行信息報送指導和發布反饋。第五條參加本工作體系的各單位應明確分管領導和信息工作主管部門,確保工作渠道暢通;並指派壹名信息聯絡官(每個單位兩名)負責這項工作。各單位應為信息聯絡員提供必要的工作設施和條件。第六條信息聯絡員應當在本單位信息主管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上報信息的收集、匯編、報送和存儲,組織協調本單位海洋信息工作系統的工作。第七條信息聯絡員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可以列席本單位的重要會議,參加有關重大活動,及時了解工作情況,掌握工作動態,匯編信息,為新聞報道提供線索。第八條信息聯絡員報送的重要信息必須經主管部門領導審核簽發;必要時,報本單位領導審核簽發。第九條信息聯絡員應當定期向國家海洋局新聞辦報送信息。每月至少提交壹次工作動態和總體情況;緊急、重要和突發事件應隨時報送,不得遺漏或延誤。第十條信息聯絡員提交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實事求是,信息中的事例、數字和單位要準確無誤。第十壹條海洋信息報送實行有償管理制度。國家海洋局信息辦根據信息聯絡員提交的信息的公布和使用情況以及信息的質量和數量,支付信息費。第十二條海洋信息工作實行獎勵制度,由國家海洋局新聞辦進行考核:對重視信息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信息聯絡員,定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重要價值、編輯加工優秀的好信息,每季度1-5篇(條)進行表揚獎勵;凡經中央辦公廳秘書處、國務院辦公廳秘書處、中央政策研究室、國務院研究室評選出的海洋信息,年終給予作者或信息提供者壹次性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確定)。第十三條鼓勵除信息聯絡員以外的其他海洋工作者向國家海洋局新聞辦提供及時、真實、可靠的海洋信息和新聞線索,統壹按照有償管理制度和獎勵制度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實施,由國家海洋局新聞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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