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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稅務局關於北方節能住宅投資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暫行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加強國家對北方節能住宅投資的宏觀調控與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累年日平均溫度低於或等於5攝氏度的天數在90天以上的采暖地區(名單附後)內,按《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築部分)》(以下簡稱《標準》)的要求,主要設計指標達到《標準》要求,且采用新型墻體材料或新型復合墻體的新建、擴建、改建的采暖住宅,可視為北方節能住宅,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稅率為0%。第三條 本辦法中新型墻體材料系指除粘土實心磚外的墻體材料。新型復合墻體是指新型墻體材料與其他保溫、隔熱材料復合而成的墻體。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負責(或委托市、縣建委負責)北方節能住宅的認定工作,並對符合《標準》規定的建設項目下達北方節能住宅認定書。第五條 有關單位在向建委(建設廳)申請認定北方節能住宅時,應同時將申請文件抄送當地計委(計經委)、稅務機關。在北方節能住宅認定過程中,計劃和稅務部門要派員參與和了解掌握有關情況,並簽署意見。第六條 建委(建設廳)下達北方節能住宅認定書時,應同時抄送當地計委(計經委)、稅務機關。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北方節能住宅開工前,憑有關計劃和北方節能住宅認定文件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手續。第八條 各有關單位應加強對北方節能住宅建設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對未按節能住宅設計要求進行施工、或者未達到《標準》的住宅建設項目,應責令其補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可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制定北方節能住宅建設管理的具體辦法,並報國家計委和國家稅務局備案。

         北方采暖地區城市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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