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2016年10月27日通過的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寫道,“各級黨委要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監督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這是中國官方首次將“監察機關”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壹並提及。
在手段上,現行行政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行政處分權。但由於分散在各個部門的監督手段有限,且偏向於事後監督,壹些方法在實踐中難以實施。
壹旦改革,監事會的監督手段將得到優化和豐富。除了之前的監察手段,審計、反貪、反瀆案件偵查都將被整合。特別是過去貪汙瀆職犯罪偵查措施只有檢察院享有,紀檢監察機關沒有這個權力。今後,監察委員會可能會使用刑事拘留、逮捕甚至監視居住。
這裏還涉及到調查的成本。目前紀委在查處違紀過程中,只有黨內的手段和措施。雖然也可以收集壹些證據、筆錄、口供等。要想成為司法訴訟中的證據,必須經過檢察院的兩次轉化。在這個過程中,不僅可能出現問題,也可能出現變數,導致徒勞無功。如果監察委員會享有反腐反瀆案件的調查權,將大大降低轉型的必要性。這不僅解決了限制違法違紀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法律問題,填補了紀檢機關與司法機關銜接協調過程中的障礙和漏洞,也將受到更大的法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