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5]81號
1995-08-09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各地企業所得稅執行中反映的情況,現將企業補貼收入等幾個具體問題的執行口徑統壹明確如下:
1.企業取得的國家財政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以外,均計入補貼收入當年實際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是納稅人向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其應納稅所得額無關的貸款擔保,被擔保納稅人因未償還貸款而承擔的本息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
三、企業的所有工資性支出,包括計入管理費用的補貼,在確定計稅工資和掛鉤工資時,應計入工資總額。
四、投資者從合營企業獲得的利潤,如果投資者企業發生虧損,應用於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的盈余,應按照合營企業稅收的有關規定,按投資者企業的法定稅率與合營企業適用稅率的差額計算。
五、納稅人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統壹規定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六、企業按規定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主管稅務局審核後可在稅前列支。
七、凡設在經濟特區(不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各種經濟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適用15%或24%稅率的,中國投資者分得的利潤,應按合營企業分得利潤的規定征稅。
八、購買財政部發行的政府債券的利息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債券,應按規定征稅。
九、私營企業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統壹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允許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