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74號)精神,積極推進有序實現有能力在城鎮工作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
壹、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1)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需要,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放寬戶籍政策。統籌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向城鎮有序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2)基本原則。
——堅持因地制宜,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務提供能力,科學合理設置戶籍遷移條件,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城鄉居民自主落戶意願,依法保護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不得采取強制落戶措施。
——堅持規範有序,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堅持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3)發展目標。進壹步調整戶籍政策,統壹城鄉戶籍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所有常住人口。優化城鎮布局,加快我省中小城市建設,積極引導人口向中小城市和重點發展地區轉移,探索建立皖北至皖江跨區域人口遷移機制。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的新型戶籍制度,實現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58%。
第二,進壹步調整戶籍政策。
(4)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的限制。在市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縣級市、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進壹步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在城鎮人口50萬至654.38+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壹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居住和共同生活的,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較低的地方,可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較大的,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和年限、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範圍和條件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設定住房面積、金額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要求,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要求不得超過1年。具體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六)有序放開大城市落戶限制。在城鎮人口1萬至3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壹定年限,合法穩定居住(含租賃),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壹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居住和共同生活的,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市人口在300萬至500萬的城市,要適度控制落戶規模和節奏,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和年限、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範圍和條件作出更嚴格的規定。大城市對合法穩定就業年限和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超過3年。具體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七)嚴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戶條件。城市人口超過500萬的特大城市,將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調整落戶政策。具體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八)繼續實施人才落戶政策。在我省就業,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其他緊缺人才的,允許其隨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業地落戶。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技術工人、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自願來我省工作的,不受其(創)業或實際居住地的遷移條件限制。
(九)妥善解決戶籍管理中的重點問題。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問題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能適應城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問題。妥善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
第三,創新和規範人口管理
(十)建立城鄉統壹的戶籍制度。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區分,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了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戶口不再標註戶口性質,不出具戶口性質證明。建立與城鄉統壹戶籍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就業、社會保障、住房、土地和人口統計制度。
(十壹)實行居住證制度。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流動人口登記辦法》(令第省政府令第244號)全面推行居住證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在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權利;以連續居住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為條件,逐步在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方面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權利。同時結合其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逐步享受其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高考的資格。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根據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依法履行公民義務。
(十二)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登記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完善人口統計工作機制,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和區域分布情況。建立健全覆蓋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壹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省級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收、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區域信息整合共享,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十三)紮實做好戶籍管理基礎工作。公安機關要嚴格落實公民如實申報戶口和責任追究制度,認真開展戶口登記整改,徹底糾正戶口登記管理中的“重、漏、錯、假”問題,確保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的準確性、唯壹性和權威性,為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奠定堅實基礎。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出臺配套政策,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為涉及糾正“重、缺、錯、假”戶口的公民更新相關信息或辦理新證,確保其能夠正常參與社會活動和公共事務。
四、切實保護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
(十四)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加快建立農村產權轉讓交易市場,促進農村產權轉讓交易公開、公平、規範運行。堅持合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要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進行試點。現階段不允許以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五)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確保農業轉移人口子女與其他常住人口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逐步完善和落實流入地流動人口子女免學費、普惠性學前教育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入學考試的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全面為農村轉移人口提供政府補貼的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就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計生服務體系,實現基本衛生計生服務均等化。將進城落戶農民全面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規範農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和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在現有統籌層次基礎上,分步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制度整合,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實施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落實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做好參保人員跨制度銜接,推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協調發展。將進城落戶農民全面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六)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政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聯動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權責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深化稅制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增加財力平衡,確保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完善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成本分擔機制。各級政府承擔農業轉移人口在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性住房、市政設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務費用。企業嚴格執行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制度,積極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並加大培訓投入,依法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提供多種形式的住房保障。農民工承擔參加城鎮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的個人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就業培訓費用。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工作保障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進壹步統壹思想,加強領導,認真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防止急於求成、壹哄而上。省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調查研究,開展基礎數據調查、統計和分析,抓緊出臺本地具體的、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十八)加強協調配合。戶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省公安廳、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體育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法制辦、省殘聯等部門要, 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教育、社會保障、養老、就業、住房保障、文化等政策。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政府監察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十九)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宣傳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問題、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認識,形成改革合力,為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安徽省戶籍制度改革任務分工表
序列號
工作
問責組織
時間表
完成標準
1
發展目標
省公安廳、省發改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
2020年
基本建立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的新型戶籍制度,實現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58%。
2
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的限制。
省公安廳、省發改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
引導城市分類設置落戶條件。
三
進壹步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
四
有序放開大城市落戶條件
五
嚴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戶條件。
六
繼續實施人才落戶政策,妥善解決重點問題。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等。
在我省就業,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其他緊缺人才的,允許其隨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業地落戶。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問題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能適應城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問題。
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等。
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技術工人、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自願來我省工作的,不受其(創)業或實際居住地的遷移條件限制。
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等。
& ltp style = " text-align:justify " cxspmiddle " >妥善解決公民有子女未落戶和其他無戶口人員落戶的問題。
七
建立城鄉統壹的戶籍制度
省公安廳
出臺具體實施意見。
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分別負責。
2020年
建立與城鄉統壹戶籍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就業、社會保障、住房、土地和人口統計制度。
八
實施居住證制度
省公安廳、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文化廳、省法制辦等。
認真貫徹執行《安徽省流動人口登記辦法》(第2004號令。省政府令第244號)全面推行居住證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
九
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
省統計局、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等。
2020年
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完善人口統計工作機制,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和區域分布情況。
省公安廳、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民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地稅局、省統計局、省國稅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2020年
完成省級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分類完善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收、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區域信息整合共享,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10
做好戶籍管理的基礎工作
省公安廳
公安機關要嚴格執行公民如實申報戶口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的準確性、唯壹性和權威性。
省教育廳、省民委、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地方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分別負責。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出臺配套政策,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為涉及糾正“重、缺、錯、假”戶口的公民更新相關信息或辦理新證,確保其能夠正常參與社會活動和公共事務。
11
完善農村產權制度
省農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政府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2020年
加快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加快建立農村產權轉讓交易市場。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12
加強教育保障
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
2020年
我們將確保農業移民和其他永久居民的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13
促進就業和創業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
2020年
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全面為農村轉移人口提供政府補貼的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就業。
14
提供醫療保健。
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
2020年
將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計生服務體系,實現基本衛生計生服務均等化。逐步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制度整合,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
15
完善養老服務和社會救助體系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
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實施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協調發展。
16
完善住房供應體系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
將進城落戶農民全面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17
加強基本公共服務的財政保障。
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
2020年
建立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聯動機制。完善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成本分擔機制。
省地方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
2020年
深化稅制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
18
加強組織領導
省轄市、縣人民政府
出臺具體的、可操作的地方戶籍制度改革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19
加強協調與合作
省公安廳、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文化廳、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省體育局、省法制辦、省殘聯等。
2020年
制定教育、就業、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養老、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殘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律法規,保障經費。
省公安廳、省發改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政府監察廳等。
2020年
,對各地、各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專項督查;
2020年,對各地實施戶籍制度改革的成效進行督導檢查。
20
加強宣傳引導
省委宣傳部、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
2020年
深入宣傳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加強宣傳引導,為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