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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36號文件 應交稅費的明細科目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36號文件《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應交稅費的明細科目具體如下:

壹、應交增值稅:

1、壹般納稅企業: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

2、小規模納稅企業: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再“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中設置專欄。

二、應交消費稅:

應交消費稅、資源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消費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應交營業稅。

四、應交所得稅:

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

五、其他應交稅費:

含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擴展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36號文件《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解讀:

1、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由從事建築、房地產、金融或生活服務等經營業務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填報。只填寫營改增項目。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部分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調整的公告》規定,《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由從事建築、房地產、金融或生活服務等經營業務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填報。

即便申報系統中顯示該表為“選填”,仍需要按要求填寫該表。

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百度百科——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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