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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13號公告是否有效

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  狀態:有效  發文日期:2013-11-19

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後,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壹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資產的出讓方需將資產重組方案等文件資料報其主管稅務機關。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此前已發生並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13年11月27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壹、本公告出臺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發布後,在鼓勵企業整合資源、兼並重組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期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反映,壹些納稅人在進行資產重組時,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通過多次轉讓,但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壹單位和個人,這種情形的資產重組中涉及的貨物轉讓行為是否征收增值稅,請求總局予以明確。

二、為什麽說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後,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壹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13號公告規定?

我們認為,這種轉讓方式雖然不是壹次性轉讓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但最終結果是實現了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全部轉讓給了同壹單位和個人,應視為“壹並轉讓”,對其中涉及的貨物多次轉讓行為均不應征收增值稅。為此我們研究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作為對13號公告的補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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