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妳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請示》(黑帝國稅發〔2002〕3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等單位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職工多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個人由此獲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上述“雙薪”收入原則上不扣除任何費用,全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應納稅所得額。但納稅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應當將“雙薪”所得合並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減除800元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參加企業有獎銷售活動取得的禮品,應按“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贈與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代扣代繳。
三、個人從事彩票代理業務及其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納稅人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時,無論是否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核或批準,都應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壹)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納稅人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批準,且納稅人取得的收入完全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可以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行享受減免稅。
(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納稅人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才能享受減免稅的,或者納稅人不能準確判斷其收入是否應當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稅的,按照有關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方可減免稅。
(三)納稅人有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方可減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200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