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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2019)

壹、將規章名稱修改為:“稅務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二、將文中“稅收規範性文件”修改為“稅務規範性文件”,但第五十條中的“《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除外。三、將第壹條修改為:“為了規範稅務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建設規範統壹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優化稅務執法方式,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稅務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四、將第二條第壹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稅務規範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並發布的,影響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在壹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五、刪去第五條中“經國務院批準的設定減稅、免稅等事項除外。”六、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務規範性文件。”七、將第十七條修改為:“起草稅務規範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基層稅務機關意見。起草與稅務行政相對人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稅務規範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聽取稅務行政相對人代表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起草部門可以邀請政策法規部門***同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網絡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稅務規範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行政法規對規範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期限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八、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送審稿涉及重大公***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經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後,起草部門應當提請集體審議。政策法規部門在審查時,認為稅務規範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建議起草部門提請集體審議。”九、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務機關牽頭與其他機關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政府起草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文件送審稿或者會簽文本送交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經其他機關會簽後,文件內容有實質性變動的,起草部門應當重新送交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其他機關牽頭與稅務機關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參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執行。”十、第四十八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壹款:“各級稅務機關在稅務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公職律師的作用。”第壹款相應地改為第二款。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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