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制定和解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和制定全國統壹使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 .檢查和指導全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二)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
2.設計和制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統壹票證式樣以外的其他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 .掌握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數量,編制農業稅收票證印制計劃;
4 .負責組織印制和發放各種農業稅收票證;
5 .檢查和指導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三)地、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執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規定;
2.編制農業稅收票證使用計劃;
3 .負責地方農業稅收票證的發放和繳銷工作;
4.組織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經驗交流、檢查和評比。
(四)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的基本職責:
1.認真學習農業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掌握農業稅收票證管理業務,正確執行各項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制度規定;
2 .負責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的發放和保管,保證農業稅收票證的及時供應和安全保管;
3.辦理農業稅收票證的領取、申報和註銷手續;
4.指導和監督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和代扣代繳單位正確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5 .辦理農業稅收票證的清點和核算工作。第七條農業稅收票證的種類和使用範圍。
(壹)農業稅完稅憑證。農業稅征收機關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單位征收稅款、附加費和滯納金時使用的專用完稅憑證。農業稅完稅證明分為農業稅完稅證明、牧業稅完稅證明、農業特產稅完稅證明、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契稅完稅證明五種。
(二)農業退稅憑證。農業稅征收機關用於向納稅人退還稅款的專用憑證。
(三)農業稅繳納保證金收據。農業稅征收機關征收稅款保證金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4)農業稅罰款收據。農業稅征收機關用於征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繳納的稅款罰款的專用憑證。
(五)農業特產稅完稅證明。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明是稅務征收機關在征收具有流動性的零星農業特產稅時專用的完稅證明。此券不得用於固定納稅人。各地是否使用代金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農業稅征收機關確定。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明最高面值20元,具體面值由各省自行確定。
(六)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稅收管理證明。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出具的證明出口國外的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已繳納或接受稅收管理的專用憑證。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統壹管理。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規定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票證。第八條門票的設計和印制
(壹)本辦法第七條第(壹)項至第(六)項所列農業稅收票證的格式、規格、聯次、聯色、用途、項目內容和票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制定。其他農業稅收票證的樣式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制定。
中國農業稅收票證的統壹格式和樣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布。
在少數民族地區,農業稅收票證除統壹使用漢字外,還應根據需要使用當地少數民族文字。
(二)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統壹印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農業稅收票證統壹樣式,必須按統壹樣式印制。
(三)農業稅收票證名稱的編制方法全國統壹。票證名稱由印制年份、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簡稱、農業稅(農業稅)簡稱和編號組成。位數由各地根據票量確定,同壹年不同時間印制的同種車票應連續編號。
計算機打印農業稅收票證,應單獨編制票證編號,由打印年份、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簡稱、農業稅(農業稅)簡稱、“電”字和編號組成。
(四)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統壹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規定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授權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格式制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的格式,另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