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除非個人出售自己的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交易,不需要依法取得許可,也不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
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登記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者依法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電子商務特點為應當登記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者提供便利。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涉稅信息,並提示按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本法第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主體登記。
擴展數據: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自然人從事網絡商品交易,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報告?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符合登記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取得相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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